****年产10万立方米陶粒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5月31日 |
项目名称 | ****年产10万立方米陶粒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地点 | **市高****工业园D区3号厂房(东经112度36分43.966秒,北纬22度54分13.914秒)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中辉国环(北****公司 |
建设规模(内容) | 该项目属技改项目,在原有厂址进行技改。技改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占地8665m2,新增建筑面积3400m2,不新增生产车间,扩建原料仓库,更换2条节能回转窑、增加1台筛分机和备用发电机等生产设备;新增生活污泥作为原料,同时增加页岩和塘泥用量。技改项目生产工艺不变,不增加产品种类,增加产量,年产10万立方米轻质陶粒。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雾化喷淋室废水经1#沉淀池(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一年排放一次,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脱硫除尘塔废水经2#沉淀池(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一年排放一次,交有资质单位处;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3#沉淀池(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一年排放一次,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物滤池废水经生物滤池自带的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车和冷却陶粒,不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中心处理。 二、废气:项目回转窑产生的烟尘、SO2、NOX、HCl、氟化物、二噁英和重金属经SNCR+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雾化喷淋室+水膜喷淋脱硫除尘塔处理后经45m排气筒排放;原料车间产生的NH3、H2S、臭气浓度由集气罩负压收集经生物滤池处置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备用发电机产生的烟尘、SO2、NOX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固体废物:旋风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雾化喷淋室沉淀池和地面清洗沉淀池污泥压滤后的泥饼需进行危废鉴定,鉴定为危废则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属于危废回用于陶粒生产;脱硫除尘塔沉淀池污泥压滤后泥饼需进行危废鉴定,鉴定为危废则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属于危废交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雾化喷淋室废水、脱硫除尘塔废水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桶交给供应商回收,废包装袋交废品站回收处理;废机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含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布袋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噪音:车间为封闭结构,墙体隔声,设备基础设置减震隔震措施等。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不外排生产废水,项目生产废水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近期生活污水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较严值;远期生活污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中心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回转窑产生的氮氧化物、SO2、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 4、表5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表2中非金属焙(煅)烧炉窑二级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 4标准较严值,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原料车间产生的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备用发电机尾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NH3、H2S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街道湖西一路20号 邮编526100
联系电话:0758-****205
传 真:0758-****19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