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黑色溶剂灰岩矿建设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69813XJ | 建设单位法人:王亚非 |
闫总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直辖县**市 |
**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玉川大道东段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黑色溶剂灰岩矿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9-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建设地点: | **省省直辖县**市 **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玉川大道东段 |
经度:112.61831 纬度: 35.15479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07 |
济环评审〔2023〕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000 |
149.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69813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69813XJ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914********6801986 | 竣工时间:2024-01-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4-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范围2.8918km2,可设计利用储量2096.91万吨,可采储量1713.48万吨,主要建设三个采区,开采方式为地采和露采两种,Ⅰ、Ⅱ采区地采采用平硐+盲斜坡道开拓方式,Ⅲ采区露采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法。Ⅰ采区服务年限为21.81年(基建期1年);Ⅱ采区服务年限为16.4年(基建期1年);Ⅲ采区服务年限为4.8年(基建期1年)。 项目关停拆除原有3个破碎站(4条破碎线),本次开采的矿石依托现有一分厂(原8#破碎站)、二分厂(原露采区破碎站)、三分厂(原12#破碎站)、四分厂(原15#破碎站)、五分厂(原11#破碎站),共5条破碎线进行加工处理,除8#破碎站拟新增细破工艺外,其余均采用二段破碎,不再新增破碎设备。建成后年开采黑色熔剂灰岩矿100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范围2.8918km2,可设计利用储量2096.91万吨,可采储量1713.48万吨,主要建设三个采区,开采方式为地采和露采两种,Ⅱ采区地采采用平硐+盲斜坡道开拓方式,Ⅲ采区露采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法。Ⅰ采区服务年限为21.81年(基建期1年);Ⅱ采区服务年限为16.4年(基建期1年);Ⅲ采区服务年限为4.8年(基建期1年)。 项目关停拆除原有3个破碎站(4条破碎线),本次开采的矿石依托现有一分厂(原8#破碎站)、二分厂(原露采区破碎站)、三分厂(原12#破碎站)、四分厂(原15#破碎站)、五分厂(原11#破碎站),共5条破碎线进行加工处理,除8#破碎站拟新增细破工艺外,其余均采用二段破碎,不再新增破碎设备。建成后年开采黑色熔剂灰岩矿100万吨。 |
Ⅰ采区暂未开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施工期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最大限度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2.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运营期对破碎站、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空闲区域进行生态修复。露天采场边开采边治理,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从而减小项目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闭矿期应封闭井口及平硐口,进行生态恢复。 3.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泥浆水、矿井涌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防治攻坚各项管理要求,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运营过程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高噪声设备错峰作业、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6.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好分类收集、存储,分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最大限度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2.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运营期对破碎站、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空闲区域进行生态修复。露天采场边开采边治理,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从而减小项目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 3.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泥浆水、矿井涌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厂区未设置污水外排口。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防治攻坚各项管理要求,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运营过程PM排放浓度未超过10mg/m3。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高噪声设备错峰作业、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项目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6.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好分类收集、存储,分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共设三个采区,其中I、II采区为地采,III采区为露采。开采规模为熔剂用石灰岩100万t/a。工程开采的矿石依托现有破碎站进行加工处理,5个破碎站分别为一分厂(原8#破碎站)、二分厂(原露采区破碎站)、三分厂(原12#破碎站)、四分厂(原15#破碎站)、五分厂(原11#破碎站),共计5条破碎线 | 实际建设情况:**共设两个采区,其中II采区为地采,III采区为露采。开采规模为熔剂用石灰岩100万t/a。工程开采的矿石依托现有破碎站进行加工处理,5个破碎站分别为一分厂(原8#破碎站)、二分厂(原露采区破碎站)、三分厂(原12#破碎站)、四分厂(原15#破碎站)、五分厂(原11#破碎站),共计5条破碎线 |
I采区尚未开工建设,本次先验收除I采区外其他工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施工期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最大限度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2.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运营期对破碎站、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空闲区域进行生态修复。露天采场边开采边治理,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从而减小项目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闭矿期应封闭井口及平硐口,进行生态恢复。 3.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泥浆水、矿井涌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防治攻坚各项管理要求,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运营过程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高噪声设备错峰作业、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6.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好分类收集、存储,分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最大限度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2.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运营期对破碎站、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空闲区域进行生态修复。露天采场边开采边治理,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从而减小项目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 3.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泥浆水、矿井涌水、车辆冲洗废水等经沉淀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厂区未设置污水外排口。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防治攻坚各项管理要求,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运营过程PM排放浓度未超过10mg/m3。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高噪声设备错峰作业、禁止夜间运输等措施,经监测运营期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6.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按照《报告表》中要求,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做好分类收集、存储,分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严格按照《**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加工行业环境绩效A级指标进行建设管理,达到要求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水平及环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矿石与废石出井后须经过密闭廊道输送至筒仓,直接装车运输,禁止露天堆存,廊道运输、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比例不低于80%。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矿****加工行业环境绩效A级指标进行建设管理,达到要求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水平及环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矿石与废石出井后经过密闭廊道输送至筒仓,直接装车运输,无露天堆存,廊道运输、电动重型载货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比例不低于80%。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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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 | 综合利用不外排 | 已建成 | 未检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破碎、筛分、选粉过程及成品仓产生的粉尘除尘器除尘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 | 破碎、筛分、选粉过程及成品仓产生的粉尘除尘器除尘 | 8#破碎站鄂破、锤破、筛分、细磨及筒仓废气;11#破碎站破碎废气;12#破碎站破碎、筛分废气;15#破碎站破碎、筛分废气;露采区破碎站破碎、筛分废气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设备加强养护、距离衰减、绿化,固定设备基础减震、封闭布设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设备加强养护、距离衰减、绿化,固定设备基础减震、封闭布设 | 8#、11#、12#、15#破碎站、露采区破碎站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灰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露采剥离废石破碎后外售,废矿物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灰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露采剥离废石破碎后外售,废矿物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对开采区开采形成的平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及地质环境治理,对平台边坡遗留的危岩浮石进行清理,基底局部进行平整,敷设垫层、覆土、植被重建。 破碎、筛分等产尘工序均置于密闭厂房内,物料输送环节采取密闭传送带输送并封闭廊道;每个下料口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除尘器、喷淋设施除尘,车间无可见粉尘外逸。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对开采区开采形成的平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及地质环境治理,对平台边坡遗留的危岩浮石进行清理,基底局部进行平整,敷设垫层、覆土、植被重建。 破碎、筛分等产尘工序均置于密闭厂房内,物料输送环节采取密闭传送带输送并封闭廊道;每个下料口设置独立集气罩,配套除尘器、喷淋设施除尘,车间无可见粉尘外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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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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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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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充分利用工业场地周围空地进行绿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各工业场地与运输道路两侧进行以乔灌草结合的方式绿化与生态补偿。矿山道路开挖形成的边坡,应及时进行防护,对永久性边坡视其稳定程度采用挡墙、削坡、永久性植被等措施;对临时性边坡实施削坡、喷浆等临时性防护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充分利用工业场地周围空地进行绿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各工业场地与运输道路两侧进行以乔灌草结合的方式绿化与生态补偿。矿山道路开挖形成的边坡,应及时进行防护,对永久性边坡视其稳定程度采用挡墙、削坡、永久性植被等措施;对临时性边坡实施削坡、喷浆等临时性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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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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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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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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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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