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3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大学****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347.44万元(第二包:117.14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第二包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民主西路97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大学****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故我机关认定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就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作出处罚。但鉴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585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585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机关****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政府****管理处。联系人:高进;电话:0931-****94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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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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