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拟变更为宗地的用途为居住用地及商业用地,为了保证该地块的安全利用,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要求,****公司委托****对高新区**嘉苑以北、**路以东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信息
本次调查对象为**市高新区宝通东街以南、志远路以东地块,总面积2888m2。
(二)调查结论
**市高新区**嘉苑以北、**路以东地块原为农用地,通过土壤检测数据分析,本次调查土壤中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全部有检出,与参照点数据相比无明显升高,土壤无污染迹象。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的重金属、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出数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监测点位与对照点数据相比较检出浓度无明显升高。监测点位与引用点数据相比较检出浓度无明显升高。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现场快速检测、采样分析等途径调查,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且资料相互认证,结果统一,判断依据充分;基于现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途要求,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三)地块委托方信息
****公司
(四)报告编制单位信息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