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市环审〔2024〕11号
****关于特种石墨制品石墨化生产线纯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福园****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特种石墨制品石墨化生产线纯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于2023年取得****出具的环评批复(雅市环审〔2023〕24号)实施“特种石墨制品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项目代码:****)”。在建设过程中,为提高石墨化制品纯度,拟对原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公厅《关于****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该项目调整属于重大变动,故以“特种石墨制品石墨化生产线纯化项目(项目代码:2401-511824-07-02-586667)”重新报批。主要建设内容:扩建原石墨化车间,设置筛分工序;改建原石墨化炉窑,并新增纯化工序;机加工车间新增机床;**质检楼、原料及成品库房等,升级配送电系统。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征占地,技改完成后,年生产特种石墨制品1.5万吨,机加工石墨制品1万吨,石墨产品的杂质从原有的500ppm降低至300ppm以下。项目总投资为2700万元,环保投资120万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市生态环境****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和完善相关工艺及参数。提升原辅料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石墨化窑炉及其配套设施等生产设备的先进性,提升自动化生产水平,强化氟及其化合物、氯气等污染物管控,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其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收集措施,跟踪监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保证废气处理效率。石墨化废气通过“三级碱性喷淋塔”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初加工产生的粉尘经水喷淋后负压抽气收集,经通风管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机加工废气、筛分废气分别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相应的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填充料装炉、出炉工段粉尘通过“移动式集气软管+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除尘系统出风口无组织排放。
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报告表确定在石墨化车间外600米、机械加工车间外50米、初加工车间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现无居民分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卫生防护距****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三)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收集系统,强化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池+SBR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竹马河。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棉纱及手套、滤渣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废填充料、石墨废屑、石墨化废品、机加工废品、收尘灰等由厂家回收或外售,生活污水预处理池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各类化学品的贮存、转运、使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范,采用可靠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外环境,确保环境安全。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园区、企业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表预测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5.80吨/年、二氧化硫13.10吨/年、氯气3.02吨/年、氟及其化合物(以F计)1.19吨/年;厂区排口化学需氧量1.08吨/年、氨氮0.10吨/年、总磷0.02吨/年。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或变更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和本****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之日起,雅市环审〔2023〕24号文作废。
****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