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茨开镇沪滇协作嘎拉博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公告
茨开镇沪滇协作嘎拉博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于2024年5月23日取得发改立项批复,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我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该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2024年6月3日9:00时,****召开磋商会议,共有8家磋商申请人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有三家单位因出现不平衡报价情况未通过响应性审查被否决,其中两家单位(******公司、******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对项目评审提出质疑,认为因出现不平衡报价未通过响应性审查被否决的程序不合法,评审过程中两家单位未得到相应的澄清、说明机会。
经认真研究,我单位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磋商申请人(******公司、******公司)的磋商报价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磋商小组未及时让上述磋商申请人做出相关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以不平衡报价否决了上述投标单位,不符合该项目磋商文件“磋商申请人须知”第10.20“磋商申请人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磋商申请人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磋商申请人的成交候选资格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十八条的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未要求磋商申请人对争议内容进行相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违反了磋商文件规定内容及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的磋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部分磋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终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的“茨开镇沪滇协作嘎拉博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
二、重新组织开展“茨开镇沪滇协作嘎拉博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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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