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初中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梧田街道北村后岸路 290 号(临时门牌)第三幢 2-3 楼
被投诉人:****
地 址:**省**市**区杭海路 601 号三堡产业大厦 B 座 1704 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园区中兴路 104 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初中家具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4 年 4 月 26 ****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 1: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司质疑事项后未进行正面回复只以提供的材料不足为由进行回复,且当日的开评标录像代理机构应有存档的情况下应以该理由进行回复。事实依据:1.我司在当日开标时根据政采云系统上的实时监控发现专家在观看样品时对于不同样品发表了自己对该样品的主观优劣看法以引起其他专家的认同;在对标书评审过程中对于主观分打分时的不同设计方案也同样发表自己的意见;2.代理机构对我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未实质性进行回复,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对当天评审的评审监控进行查看,却并未提及任何有关我司质疑的监控视频中的专家评审问题;3.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对当日的开评标进行全程的录影录像,根据该规定代理机构手中有视频录像的情况下却要求我司提供相关视频证据,而且当日视频在系统开标完后就无法进行下载了,代理公司却说要求我司提供视频作为证据。法律依据:1.《****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 号)第****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六)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1.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诉请求:对当日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本次招标不公平的中标结果请求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6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徐先生
3、联系电话:0577-****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