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 | ||
品目 | 物业管理服务 | ||
采购单位 | ****(机关)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10:05 |
预算金额 | ¥738.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0518-****6706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18-****6706 | ||
采购单位 | ****(机关)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东路6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3****0599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凌洲东路9号2号楼419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518-****0298 |
采购人:****(机关)
项目名称:**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市级机关**办公区位于**路36号,该地块权属为“连****公司”,****集团****集团****公司。该地块土地总面积为5.69万平方米,共有10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8万平方米,其中1-8号楼建筑面积约5.25万平方米,我局租用约4.86万平方米用于35****事业单位办公。****政府办“政办〔2019〕1930号”办文单要求,目前正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为********中心,上一轮合同于今年7月31日到期,****政府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人民币738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1.《****政府采购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3、《**省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第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以上原则,**路36号物业管理区域包含了**办公区。而**路36号整体物业管理服务由连****管理中心委托连****公司负责。鉴于以上情况,**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唯一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名称:****
地址:****广场街**路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7100
2024年06月12日至2024年06月19日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 采购人
联系人:胡继国
联系地址:**市**区**东路69号
联系电话:183****0599
2.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地址:**市**区海连中路99号
联系电话:0518-****1498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联系地址:**市**区凌洲东路9号2号楼419室
联系电话:0518-****0298
附件:**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材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