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飞扬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马来酸二乙酯技改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4999958 | 建设单位法人:田昌海 |
孟雅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高栏港经济区 |
**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厂房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2万吨马来酸二乙酯技改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栏港经济区 石油化****工厂房 |
经度:113.215647 纬度: 21.97280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16 |
珠环建书〔2022〕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999958001V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0 |
2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499995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6MA59CUU53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606MA52XX0Y6F | 竣工时间:2023-10-15 |
2023-11-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4-01 |
2024-05-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1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9410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主要生产马来酸二乙酯(DEM)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马来酸二乙酯(DEM)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马来酸二乙酯(DEM)2万吨/年、副产品-聚琥珀酸钠(PESA)2700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马来酸二乙酯(DEM)2万吨/年、副产品-聚琥珀酸钠(PESA)2700吨/年、副产品-乙醚400吨/年 |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增加副产品乙醚400吨/年,副产品乙醚生产线反应产生的乙醚会有部分进入废气中(VOCs表征),经物料平衡(见表3.5-1和表3.5-2)计算,较环评增加VOCs产生量0.5t/a,经RTO处理后排放量为0.02t/a,本项目环评批复废气排放量为3.365t/a,相对于原环评增加0.6%,排放增加低于10%,不属于重大变动;本项目实际废水排放量为2924.08t/a,环评批复废水排放量为2832.08t/a,增加92t/a,相对于原环评增加3.25%,排放增加低于10%,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醇解、酯化、反应精馏与乙醇回收、脱乙醇、碱洗、脱轻、脱重、灌装 | 实际建设情况:醇解、酯化、反应精馏与乙醇回收、脱乙醇、碱洗、脱轻、脱重、灌装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DEM项目投料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新增的27m排气筒DA006排放。 (2)DEM项目灌装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新增的27m排气筒DA007排放。 (3)除灌装废气外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引至RTO净化装置处理依托现有的20m排气筒DA002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DEM项目投料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新增的27m排气筒DA006排放。 (2)DEM项目灌装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7m排气筒DA007排放变更为依托树脂车间的四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排气筒DA005排放。 (3)除灌装废气外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引至RTO净化装置处理依托现有的20m排气筒DA002排放。 |
排气筒数量由三个减少为二个,不建设DA007排气筒。灌装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7m排气筒DA007排放变更为依托树脂车间的四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排气筒DA005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产品为马来酸二乙酯(DEM)2万吨/年、副产品-聚琥珀酸钠(PESA)2700吨/年,主要原辅材料为顺酐、乙醇、碳酸钠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品为马来酸二乙酯(DEM)2万吨/年、副产品-聚琥珀酸钠(PESA)2700吨/年、副产品-乙醚400吨/年,主要原辅材料为顺酐、乙醇、碳酸钠等 |
根据《2023年**市环境质量状况》,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增加副产品乙醚400吨/年,副产品乙醚生产线反应产生的乙醚会有部分进入废气中(VOCs表征),经物料平衡(见表3.5-1和表3.5-2)计算,较环评增加VOCs产生量0.5t/a,经RTO处理后排放量为0.02t/a,本项目环评批复废气排放量为3.365t/a,相对于原环评增加0.6%,排放增加低于10%,不属于重大变动;本项目实际废水排放量为2924.08t/a,环评批复废水排放量为2832.08t/a,增加92t/a,相对于原环评增加3.25%,排放增加低于10%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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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8 | 0.162 | 0.459 | 0.348 | 0 | 0.162 | -0.186 | / |
0.692 | 0.161 | 0.618 | 0.692 | 0 | 0.161 | -0.5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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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3 | 1.783 | 10.17 | 3.318 | 0 | 8.588 | -1.53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收集池 | ****园区****处理厂协议浓度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 废水收集池 | 2024年4月11日~4月12日的监测结果表明废水水质监测结****园区****处理厂协议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RTO | 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RTO净化装置产生的SO2、NOx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焚烧设施 SO2、NOx排放限值中较严者,烟尘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RTO | 排气筒DA002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RTO净化装置产生的SO2、NOx排放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焚烧设施 SO2、NOx排放限值中较严者,烟尘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布袋除尘器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布袋除尘器 | 投料粉尘排气筒DA006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四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四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灌装废气排气筒DA005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隔声减振 | 边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项目依托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点(6m2)和危险废物暂存点(72m2),用于产生的固体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外设置了警示标志牌,有防渗地板,贮存容器要有明显的标签标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项目依托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点(6m2)和危险废物暂存点(72m2),用于产生的固体废物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外设置了警示标志牌,有防渗地板,贮存容器要有明显的标签标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依托现有600m3的应急池 | 已落实,依托现有600m3的应急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现有应急事故池、RTO装置、四级活性炭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应急事故池、RTO装置、四级活性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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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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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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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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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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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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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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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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