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周张路中关镇段改造工程 | ||||
项目编号 | **** | ||||
招标人 | ****、****政府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王先生 138****1392 | ||||
最高限价 | ****3884.20元 | ||||
代理机构 |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省**市**县天堂镇天馨大道**润业电子商务产业园A区11幢105-106室 联系方式:0556-****166/181****8460/181****748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 | ||
开标时间 | 2024年6月11日10时00分 | 计划工期 | 120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附件 开评标情况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附件 开评标情况一览表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120日历天 | ||
地 址 | **省**市**市洋溪街道雅鼎路666号 | ||||
投标价(元) | ****0017.11 | ||||
项目经理 | 吴应军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浙133********24204 | |||||
项目总工 | 楼旭鸣 | 质量标准 | 交工:合格,竣工:合格 | ||
项目经理获奖 | 无 | ||||
项目经理业绩 | 无 | ||||
项目总工获奖 | 无 | ||||
项目总工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投标工期 | 120日历天 | ||
地 址 | **省**市**县庐城镇洋河路159号**桂花苑9幢101号房 | ||||
投标价(元) | ****5972.05 | ||||
项目经理 | 李梦楚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234****19607 | |||||
项目总工 | 欧传兵 | 质量标准 | 交工:合格,竣工:合格 | ||
项目经理获奖 | 无 | ||||
项目经理业绩 | 无 | ||||
项目总工获奖 | 无 | ||||
项目总工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投标工期 | 120日历天 | ||
地 址 | **省******社区西大街167号 | ||||
投标价(元) | ****6464.46 | ||||
项目经理 | 杨根友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234****06352 | |||||
项目总工 | 梅月月 | 质量标准 | 交工:合格,竣工:合格 | ||
项目经理获奖 | 无 | ||||
项目经理业绩 | 无 | ||||
项目总工获奖 | 无 | ||||
项目总工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7日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市公共**交易服务网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崔女士,联系电话:0556-****166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管理局监管股(联系电话:0556-****022)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市公共**交易服务网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