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挂H〔2024〕27号
****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你县《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及土地征收的请示》(涟政发〔2024〕4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镇、东胡集镇、高沟镇、梁岔镇、五港镇、朱码街道、红窑镇。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39.7595公顷(含耕地39.7595公顷);建新区用地总面积43.466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9.7416公顷(占用农用地39.7416公顷,含耕地34.3477公顷),占用建设用地3.7248公顷。
二、同意你县的土地征收信息,征收集体土地43.4664公顷,具体为将高沟镇常园村、三丰村、许庄村,红窑镇新**村等地区的39.7416公顷集体农用地、3.724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三、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定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实施规模管控,强化项目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信息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