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本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依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名称: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项目 (二)项目概况:项目占地面积10亩,**厂房及配套设施4000m2,采购破碎机、脱水机、造粒机、切粒机等设备共计15台,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塑料颗粒6000吨的生产能力。 (三)建设单位:**** 联系地址:**市张村镇**村工业路 联系人:李总 联系电话::138****1266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向****公司 联系地址:**省**市**区长江路111号328室 邮编:210000 联系人:乔工 联系电话:137****9181 Email:****@qq.com (主题注明:****项目意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概述: 1、废气 从估算模式的预测结果看,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下风向最大浓度为0.003189mg/m3,最大占标率P非甲烷总烃为0.16%,远小于环境标准值,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营运期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浓度均可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原料仓库边界外50m、生产车间边界外50m。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居民点距离厂界582m,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正常工况下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废气对东北方向约582m外的宋庄最大贡献值为0.001953mg/m3,占标率为0.10%;非正常工况下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废气对东北方向约582m外的宋庄最大贡献值为0.02452mg/m3,占标率为1.23%。可见本项目对周围敏感目标影响较小,不会造成空气环境功能的下降。 2、废水 本项目运行期生产废水经气浮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破碎、清洗等工段及车间冲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周边农田,项目废水不外排,不会对区域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噪声 本项目通过采取减震、隔声和消声措施后,各噪声源噪声对厂界噪声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距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宋庄,距离分别为582m,距离本项目较远,本项目的建设不会对周围敏感点造成较大影响。 4、固废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分拣杂质、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材料、废塑料熔块、废滤网、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其中,分拣杂质可****回收部门,其余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塑料熔块、废滤网、废****回收部门;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本项目固废贮存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能够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在临时储存期间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本项目危险固废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能够做到防雨、防风、防渗、防漏,在临时储存期间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此外本项目制定好危险废物转移运输途中的污染防范及事故应急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从而污染环境的概率很低。 (六)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熔融挤出废气收集后经过“集气罩+等离子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对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可达到90%,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企业”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破碎废水、清洗废水、甩干废水、冷却废水、车间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气浮沉淀池出水。生产废水经气浮沉淀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破碎、清洗工段和车间冲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全厂无废水外排,不会对地表水体造成影响。 3、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源强主要来源于破碎清洗一体机、熔融挤出机、自动切粒机、包装机等设备。项目厂区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并对主要的噪声源采取了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经采取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对该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其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 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将按照固体废物的类别分类收集和处理,综合处理处置率达100%,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C292),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委员会第9号令),本项目属于中第一类“鼓励类”中“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节约综合利用”中的“28.再生**回收利用产业化”,企业所使用的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2月 4日发布的《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1号)中“塑粒再生造粒企业:**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要求,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也取得了**市****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备案号:2018-411381-42-03-006622号,可见本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 本项目位于**市张村镇**村工业路,根据《**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局******所、****政府对本项目用地证明可知,本项目用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张村镇镇区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清洁生产水平、能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总体上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总量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平衡,建设项目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在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其风险值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从环保角度来讲在拟建地建设是可行的。 (八)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① 目前本建设项目周围原有的环境状况如何及主要存在的环境问题; ② 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对本项目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③ 从环境角度考虑,是否赞同本项目的建设等;如果反对,则提出主要的反对意见; ④ 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九)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主要是通过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来举行。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 公众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 2018年0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