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原******公司**贝斯特造漆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地****经济开发区汉兴路西侧、****侧、汉康路东侧。****中心坐标:东经116.90177°、北纬34.77803°),占地面积为93065.37m2(约139.60亩)。
根据《****开发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2030),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环境局发布关于更新《**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徐环办〔2021〕56号),****属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单位)委托****(调查单位)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3月。根据调查情况,2011年以前调查地块为农田,2011年建设****,主要从事铝型材压延加工生产工作;2017年沃德铝业停产,厂房分别租给******公司、****公司以及**君安****公司,西南角厂房闲置。中伦光伏主要从事铝型材压延加工生产工作,逸丰铝业主要从事铝型材建材加工生产工作,君安交通主要从事挂车车身生产工作;2018年沃德铝业将中伦光伏材料西北角厂房租给******公司,从事钢结构加工生产工作;2021年沃德铝业将西南角闲置厂房出租给******公司从事固废处置工作。2022年下半年中伦光伏、中伦金属以及中伦环保停产;2023年逸丰铝业、君安交通停产;2024年,地块内所有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完毕,厂房等构筑物未拆除。
根据周围土地利用历史沿革,地块500m范围内主要存在的企业包括:******公司、徐****公司、******公司、****公司、**富盈汇****公司、**市****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新盈****公司、徐****公司****供应站、****家具城、沛****公司。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为中伦金属的喷涂、晾干区域,原沃德铝业(中伦光伏)的氧化车间、危废间、污水处理区域及其东侧库房,原沃德铝业(逸丰铝业)表面处理池、涂料库及喷涂烘干区域,中伦环保烘干车间和成品库以及君安交通的危废间。识别的特征污染物为:pH、镍、铬、锌、锡、铝、银、钡、二甲苯、硫酸盐、硝酸盐、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氨氮、总磷、异氰酸酯、乙二醇叔丁基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烃(C10-C40)。调查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4年4月,调查地块内共布设83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采样深度均为3.5m;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23口,井深均为3.5m;地块外另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经过污染物分析判定,最终确定土壤检测项目包括(GB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pH、铬、锌、锡、铝、银、钡、氨氮、总磷、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地下水加测常规指标:硫酸盐、硝酸盐、氯化物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根据采样分析结果:土壤样品中除pH之外,共有21种污染物检出,分别为:砷、镉、铜、铅、汞、镍、铬、银、锡、锌、铝、钡、氨氮、总磷、氟化物、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以及石油烃(C10-C40)。检出项目均未超出所选用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未超出**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钡、氨氮未超出**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612-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铬、银、锡未超出**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铝未超出《**省土壤中元素环境背景值研究》中铝的背景值均值。
地下水样品中除pH之外,共有23种污染物检出,分别为铜、锌、铝、汞、砷、镉、六价铬、铅、镍、锡、铬、钡、银、氯仿、硝基苯、硫酸盐、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硝酸盐、氟化物、总磷、以及石油烃(C10-C40)。其中常规因子硫酸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标准,其余检出项目均未超出IV类水标准以及《**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锡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值-风险控制值(第二类用地)。
硫酸盐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地块所在区域有市政统一供应自来水,不使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不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因此该地块地下水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不需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四、调查结论
综上,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与分析,结合现场所采集样品检测结果。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
委托调查单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联系人:王天文
联系电话:182****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