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柳****管理处2024年门卫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市**区仙葫大道中57号七路21号
被投诉人:****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市**区八一路96号地区外贸大院综合楼七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作为其他组织的身份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公司授权,****公司****政府采购活动,****公司承担。中标供应商****在投****公司的授权书,据此********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一、投标人资格要求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经营范围达到本次招标采购服务要求,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该项目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处理结果:(1).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该项目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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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