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标 题:****关于**县**镇圩镇河段防洪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玉水行审〔2024〕2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玉水行审〔2024〕27号
****工作站: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受理你站提出的**县**镇圩镇河段防洪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26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Ⅰ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886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总局****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附件:关于《**县**镇圩镇河段防洪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玉水保监审〔202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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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