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100万件游艇座椅配件生产车间技术设备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启****开发区江枫路39号
建设单位:****
编制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于丽丽(202********000000100)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启****开发区江枫路39号,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游艇座椅配件的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总投资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占总投资的8.7%。本项目为游艇座椅配件技改项目,不新增产能。项目代码:****。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进入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作深度处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发泡废气配建匹配的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3#排气筒处理设施,VOCs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按照**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活性炭使用的通知》(通环办〔2023〕115号)要求及时进行活性炭“码上换”登记。
联系地址:****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