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电局:
你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关于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获得用电)容缺审批的函》及《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容缺审批承诺书》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局因“水营站**10KV水西线与水营站10KV水金线环网工程(含配电自动化及通信)线路”项目电缆敷设,占用、挖掘防****大道人行道施工,批准施工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共1个月),请按照批复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
二、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迁移路灯杆、防护栏、隔离墩、下水道井盖等其他市政设施的,你局须于施****监督局对接协商解决。
三、******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均由你局负责。
四、按照《****委员会关于**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第38号)第八条规定,为保证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将由****监督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不再由申请人自行修复。你局必须按照****监督局的要求,配合做好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作业前1天和挖掘施工完成前1天要报告****监督局(联系人及电话:覃志峰,0770-****525;139****7884),由该局对挖掘情况进行核验合格后再组织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
五、****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你局预缴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道路修复单位完成道路修复工作,经****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核**算款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根****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涉及占用、挖掘具体参数以现场联合勘验结论为准。
六、你局必须****机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来窗口领取《缴款通知书》。领取《缴款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等费用。
七、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绿化苗木、绿篱花篱、草坪、地被植物的,根****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规定,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绿化苗木的移植由你局于施****监督局对接,并在该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移植。
八、如在联合实地勘验时明确开挖地段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你局必须与**中燃****公司(联系人:卢工,电话:181****9851)签订相关的安全保护协议,并将协议报送我局备案。施工时,你局必须在**中燃****公司的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开挖,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
九、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局必须按照《防****建设局 ****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必须预留50cm人行道供行人正常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十、你局领取本决定书并经联合实地勘验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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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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