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3482494/2024-0009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9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9 |
[ 有效性 ] |
关于**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局
关于**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
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人民政府:
根据你单位关于**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项目代码:****)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组织专家对《**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同意工程河段评价防洪标准采取10年一遇,熊家高桥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熊家高桥位于**区龙水镇桥亭村,跨越濑溪河干流。桥梁全长61m,桥面宽度8.0m,设计桥面高程为365.40~366.44m,桥跨布置为3x17m现浇钢筋砼空心板,****中心线正交。
桥梁上部结构采用3x17m现浇钢筋砼空心板,梁高0.85m,桥面采用10cm厚C40水泥砼铺装;桥墩采用柱式桥墩,墩身采用0.8x1m方柱,桥墩嵌入基岩深度为2.9m;桥梁两岸桥台采用镇脚+斜坡形式对岸坡进行处理,镇脚采用C30混凝土结构,镇脚埋深为1.5m,护坡采用10cm厚砂砾石垫层+30cm厚M7.5浆砌石结构,护坡坡比1:7.5。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工程所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我局,接受我局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监督,****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我局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复核;我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需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2. **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水利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区农村公路水毁重建工程(龙水镇标段)
主要控制点坐标表
涉河建筑物类别 | 名称 | 编号 | 坐标值 | 备注 | |
X | Y | ||||
熊家高桥新桥 | 0号桥台 | A0-1 | ****957.148 | 575034.850 | |
A0-2 | ****954.630 | 575040.842 | |||
A0-3 | ****946.329 | 575037.354 | |||
A0-4 | ****948.848 | 575031.361 | |||
1号桥墩 | P1-1 | ****948.379 | 575053.510 | ||
P1-2 | ****947.294 | 575056.091 | |||
P1-3 | ****940.564 | 575053.263 | |||
P1-4 | ****941.649 | 575050.681 | |||
2号桥墩 | P2-1 | ****941.792 | 575069.182 | ||
P2-2 | ****940.707 | 575071.764 | |||
P2-3 | ****933.976 | 575068.934 | |||
P2-4 | ****935.061 | 575066.353 | |||
3号桥台 | A3-1 | ****936.030 | 575085.093 | ||
A3-2 | ****933.511 | 575091.085 | |||
A3-3 | ****925.214 | 575087.597 | |||
A3-4 | ****927.730 | 575081.603 |
注:本工程涉及的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
****水利局规划设计科(行政审批科) 202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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