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西溪路453号中基大楼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177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08 |
出租底价 | ****4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叶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82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西溪路453号中基大楼 | ||
坐落位置 | 西溪路453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185.24 | |||
房屋用途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西溪路453号中基大楼,共七楼。租赁房屋原属于浙****公司,****财政局文件(国资简复【2018】48号简复单****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建筑物合法证明》,现已被****指挥部征迁收购保留用房。根据《不动产权力注销登记证明》,已于2018年2月5日注销该房产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尚未重新办理产权证。根据《****财政局文件(国资简复【2018】48号简复单),****指挥部****财政局同意保留该无论房屋,并将该租赁房屋委托出租方进行运营管理,出租方据此对该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2185.24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自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0.6%,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2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租赁房屋仅作为办公用房,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机关审批同意前,不擅自改变前款约定的使用用途。承租方在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并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并且,承租方必须确保在该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政府要求拆除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须完全同意,且不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和赔偿。 (4)已知悉: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水牌、标识或广告灯箱,应以书面方式向出租方提出并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在该房屋(包括幕墙内外立面)以外的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予以清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在保持办公大楼楼宇整体形象的前提下,经出租方同意,可在公共区域、外墙面、屋顶等处设置广告牌等。 (5)已知悉:承租方应就该房屋中****公司投保财产险和第三人责任险,费用由承租方自负。若因自然灾害或盗窃、火灾等原因造成出租方、承租方财产损失及第三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由责****公司索赔。 (6)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付: (1)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在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交易服务费支付标准:(1)如本次交易最终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2)如本次交易最终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施经理 | 联系电话 | 186****607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http://wap.qianlima.com/imgs/xunhua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