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于2024年6月7日在****、**市国土**网上交易系统、**市公共**交易网等网站发布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公告项下GP2020-16-1号地块的“环境控制约束指标”调整如下: 一、环境控制约束指标 1、产业准入:本块宗地为环保产业区,禁止引入排放高致畸、致突、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禁止引入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指标的项目;禁止引入**地区无重金属总量来源的项目。**循环利用产业仅限引入不含漂白、印花、染色的再生化学纤维产业。 2、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靠近交通干道一侧35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周边水体长江和横四沟、中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和Ⅴ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环境空气执行《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Ⅲ类标准;土壤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3、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对应行业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从其要求。其中,处理后尾水氨氮、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特征污染物执行对应的直接排放标准。 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进驻项目动工建设前,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具有可行性,各污染物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并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使用权,项****生态环境局批复。 二、原公告其它内容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 **** 2024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