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项目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改革局 (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 ,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改革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市**区。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城市供水管网 15 公里进行漏损治理,同步改造供水压力系统 38 套。
2.3 计划勘察设计周期:总工期 20 日历天(其中勘察工期 10 日历天,设计工期:1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1.勘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内容的勘察相关服务,并出具勘察报告。
2.设计范围: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负责通过行业主管审查及发****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共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丙级或以上勘察资质 。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 年 月 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0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总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设计业绩由牵头人提供,否则无效) 。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单位不超过 2 家(含牵头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成;(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全面实施;(3)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06月21日 00时00分 (**时间,下同)进入《**市公共**交易平台》(http://login.****.com/?zigong)工程建设投标系统入口,凭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联系电话:028-****9858)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07月12日 09时15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和 **建设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市******农贸市场****政府 4 楼
邮 编: /
联 系 人: 樊冬平
电 话: 137****5715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市**区政通西路 299 号 3 栋附 301 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任先生
电 话: 028-****7206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4年06月20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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