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乡村**项目点状供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助推我市乡村**发展,加强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积极推动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乡村**项目点状供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关于实施乡村**项目点状供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内容存在异议或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7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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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
****关于实施乡村**项目点状供地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助推我市乡村**发展,加强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积极推动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
村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乡村**项目点状供地工作指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以实施点状供地。
点状供地项目不得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和开发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适用点状供地政策。
二、点状用地分类
根据《******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点状供地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和**条件,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开发建设,并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进行分类审批管理。审批管理的具体类型如下:
(一)不征不转。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
(二)征转分离。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保留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三)征转合一。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含《******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0号)第二、(五)、3项所述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留用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综合以上三类,分别梳理按农用地管理和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三、按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按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按原地类管理
不涉及规划用地手续,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
(二)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要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指标,只需到镇(街)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即可。根据《******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有关规定,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向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组织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
3.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用地主体在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镇(街)申请备案。
(三)只征不转
1.需办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报批手续,不涉及用地规模、用地指标,不涉及耕地占补平衡;需参照非农业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包括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和落实留用地安置。
2.对于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只征不转”、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3.不需要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可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
四、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结合实际情况,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点状项目用地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可单个申请用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施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用地。
2.点状建设用地选址不得位于禁止建设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3.根据村集体的意愿按照“征转合一”或“只转不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农用地和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水田补水田。
5.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6.点状建设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可由所在村按村留用地办理,使用留用地指标,对于村没有留用地指标的,村集体可按规定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也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储备用地办理,不需抵扣所在村留用地指标。
(二)办理程序(详见附件流程图)
1.项目申报。村集体经属地镇(街)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土地利用计划(乡村**)项目相关材料。
2.编制点状供地实施方案。由属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必要时属地镇(街)可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地块进行现场综合踏勘。
3.审查和上报点状供地实施方案。点状供地实施方案由属地镇(街)提交市自然**部门。市自然**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生态环境、工信、科技等有关部门对点状项目产业类型、用地规模、监管要求等提出意见,****政府批准。点状供地项目经批准后可作为推进后续立项、规划和用地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4.落实规划管控要求。点状供地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拟开发建设地块需要编制/调整空间规划的,由属地镇(街)作为具体实施主体,通过办理编制/调整空间规划的报审程序落实规划管控要求。规划相应的编制以及调整审批程序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核发规划条件。点状供地前应当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6.完善农转用或征收手续。涉及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和符合办理土地征收条件的,由市自然**部门按规定办理。
7.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点状项目的供地可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只转不征的建设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条件,按规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按程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由村依法进行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其中,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竞投方式公开出让、出租,其他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采用协议方式进行。
(2)征转合一的建设用地,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后,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立项文件、规划条件等材料,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按照村留用地办理的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立项文件、规划条件等材料,按规定申请办理留用地返拨供应手续,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按照政府储备用地办理的经营性用地,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允许将点状供地配套服务的项目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点状供地公开出让一并组织实施、同时确定承租人和点状供地受让人。点状供地公开出让年限应当与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保持一致。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点状供地可以根据“农业+”多业态发展要求、土地估价结果和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年限比值等,综合确定点状供地出让底价,最低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应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70%。
8.不动产登记程序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流转)合同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点状供地项目产业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内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
五、用地监管
(一)强化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并确保乡村产业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专用。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二)联合竣工验收。****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农业农村、文广旅等有关部门,按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动态调整退出。****政府及其部门方面原因无法实施或项目开发主体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发建设的,市自然**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
本******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2.流程图(项目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3.点状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相关政策
附件1
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用地界址坐标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项目涉及规划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涉及规划修改等。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及项目范围内的区域评估等情况;尚未进行区域评估或不能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分别阐述水土保持、项目环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压覆等相关评价评估情况)。
二、项目实施安排情况
(一)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安排。
(二)项目的建筑规模、布局、功能及开发建设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供应、使用情况
(一)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包括项目区内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用地红线、补偿安置等情况,以及只征不转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情况)。
(二)项目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包括征转合一、只转不征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地类)。
(三)项目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项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土地供应或使用方式、条件及要求等)。
四、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资金保障措施(包括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分类使用情况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项目监管措施(包括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一)项目经济平衡测算。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评估。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流程图(项目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划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项目申报 |
村集体经属地镇(街)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土地利用计划(乡村**)项目相关材料 |
编制、报送点状供地实施方案 |
属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点状供地实施方案后,报送市自然**部门 |
审查和上报点状供地实施方案 |
市自然**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对点状项目产业类型、用地规模、监管要求等提出意见,****政府批准。 |
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
属地镇(街)作为具体实施主体,通过办理编制/调整空间规划的报审程序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
核发规划条件 |
完善农转用或征收手续 |
涉及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和符合办理土地征收条件的,由市自然**部门、土储中心按规定办理。 |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
附件3
点状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4.《******厅****委员会****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
5.《******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
6.《******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
7.《******厅关于印发〈**省乡村**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1144号)
8.《******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