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及市场行为抽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市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及市场行为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2023年年底前在省厅首次申请、增项、升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为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抽查比例为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为3%)。
(二)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被市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差别化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为100%);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纳入差别化管理、未在“**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2023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抽查比例为100%)。
(三)根据《****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规定,持有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持有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
二、企业抽取及核查内容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按照核查比例抽取企业。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相关证书、在岗履职等情况。相关证书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2.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3.技术职称人员:专业职称证书均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3个月,且按规定进行履职。
4.企业资产情况: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
5.经营情况:企业经营场所、厂房、设备及设施等情况。
6.结合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抽查企业在本地区的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企业依法承包、分包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尽责等情况;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依法承揽业务、合规经营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尽责等情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揽业务、合规经营、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如实出具报告等情况。
三、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采取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核查阶段(7月31日前)。各企业根据通知精神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填报核查表格,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于7月10日前报我局建管科。我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核查,通过“**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实地核查证书原件和在岗履职情况、查看经营场所、查阅资料等;同时,结合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一并开展企业市场行为抽查工作,抽查企业在本地区的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情况。
(二)整改复核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对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向企业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在整改期限过期前,我局将**县市区住建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及复核工作在 10 月31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1.对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依程序报省厅撤销其相应资质。
2.对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且未按规定在变更后30个工****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我局将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42条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将书面函告省厅。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由各级住建部门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
3.我局将对动态核查和市场行为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将动态核查和市场行为抽查情况上报省厅。
核查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纪律要求,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联系人:建管科:曾忠林 联系电话:0738-****363
质安科:周 韬 联系电话:0738-****026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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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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