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25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年产硅酮密封胶3000吨、马口铁罐3000吨及塑料配件3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市**区中新镇广汕公****工业园3号), 于2006年取得《关于****公司的汽车护理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增环影[2006]138号),2008年取得《****公司的汽车护理品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增环新验[2008]13号)。扩建项目主要增加马口铁罐、塑料配件和硅酮结构胶生产线,新增马口铁罐、塑料配件和硅酮结构胶,不改变原有项目的产品种类和产能、员工人数以及工作班制,年预计生产硅酮密封胶3000吨、马口铁罐3000吨和塑料配件300吨。扩建项目新增占地面积5975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597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1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搅拌过程产生的VOCs和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印刷过程产生的VOCs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排气筒排放标准限值及表1新改扩建二级厂界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1.027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2.054吨/年,来源于**市****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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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