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电泳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园区168号(原******公司)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中鉴****公司 |
项目概况 | ****整体购买******公司位于****园区168号的厂房及设备,拟投资60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及设备,对现有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及完善,建设电泳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厂区主要布置原料及产品存放区、抛丸区、脱脂区、水洗区、表调区、皮膜磷化区、电泳区、烘干固化区、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其他公辅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涂装3750吨电泳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固化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焚烧炉处理后通过20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1及表3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处理站(设计规模50吨/天,处理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后,经市政管网进****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依托厂内现有生产设施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对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进行整改;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废滤料及废RO膜、废包装桶均由厂家回收;废钢丸、废布袋、除尘灰分类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外售综合利用;废槽液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厂内暂存,更换时提前预约有资质单位入厂清运处置;槽渣、废超滤膜、污泥、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在厂内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2吨/年、氮氧化物0.12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12吨/年,化学需氧量0.43吨/年、总磷0.01吨/年,总量****易购买所得,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并纳入**市总量控制管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302 通讯地址:**市迎宾路555号 ****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