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审查,我厅拟对3个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1日—6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市**西路215号
联系电话:0991-****459
邮 编:830063
拟作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
序号:1
名称:**市**区科****公司****处理厂排污口
建设地点:**维吾尔自治区**市**区铁厂沟河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23.29″,北纬44°0′38.48″
申请单位:****
报告编制机构:******公司
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740万立方米/年,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排放时间为每年冬季。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50毫克/升、5毫克/升、15毫克/升、0.5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370吨/年、37吨/年、111吨/年、3.7吨/年。
序号:2
名称:**市达****集团****公司1850****处理站工业排污口
建设地点:**维吾尔自治区**市达坂**艾维尔沟河右岸,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10.54″,北纬43°0′29.45″
申请单位:****集团****公司
报告编制机构:**朗****公司
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989.14万立方米/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267.07吨/年、62.61吨/年、1.29吨/年、0.4吨/年。
序号:3
名称:**市达****集团****公司1890****处理站工业排污口
建设地点:位于艾维尔沟河,地理坐标为东经87°32′59.60″,北纬42°59′40.16″
申请单位:****集团****公司
报告编制机构:**朗****公司
废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外排入河水量不超过256.47万立方米/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内,主要污染物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69.25吨/年、16.23吨/年、0.33吨/年、0.1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