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第三热源热电联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81MA1ATGTL62 | 建设单位法人:李金艳 |
温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市曙光街道邮政委**西街8号门市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第三热源热电联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7-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2-D4412-热电联产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兴东街****第三热源项目东侧 |
经度:132.****64778 纬度: 45.****54744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30 |
黑环审〔202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09-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697.16 |
1440 | 运营单位名称:**** |
****0381MA1ATGTL6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2MA1C8JAT6X | 验收监测单位:黑****公司 |
****0109MA1BNBQ854 | 竣工时间:2024-03-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5-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5227EmOv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座锅炉房,建设1台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12MW背压机组,配套建设附属设施。同时对****现有的2×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烟气治理措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总装机规模为1台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12MW背压机组+1×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1×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备用锅炉),现有1台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作为全厂锅炉发生故障时的备用锅炉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1座锅炉房,建设1台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12MW背压机组,配套建设附属设施。同时对****现有的2×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烟气治理措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总装机规模为1台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12MW背压机组+1×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1×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备用锅炉),现有1台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作为全厂锅炉发生故障时的备用锅炉使用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背压机组 | 实际建设情况: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背压机组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1×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污染物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电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厂区现有的2×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其中一台热水锅炉作为备用锅炉使用)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脱硝措施采用“SNCR炉内脱硝系统+SCR炉外脱硝系统;现有布袋除尘器内部滤袋更换为超细纤维滤袋,表面进行覆膜处理;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厂区现有的2×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其中一台作为备用锅炉)与**的1×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共用现有经过本次超低排放改造后的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和经过加高改造后的1座80m高烟囱和现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1×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污染物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电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厂区现有的2×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其中一台热水锅炉作为备用锅炉使用)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脱硝措施采用“SNCR炉内脱硝系统+SCR炉外脱硝系统;现有布袋除尘器内部滤袋更换为超细纤维滤袋,表面进行覆膜处理;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厂区现有的2×46MW往复炉排燃煤热水锅炉(其中一台作为备用锅炉)与**的1×1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共用现有经过本次超低排放改造后的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和经过加高改造后的1座80m高烟囱和现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处理厂(二期)的中水 | 实际建设情况:****处理厂(二期)工程一直未建设,因此水源调整为自来水 |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水源更换为了市政自来水,****处理厂(二期)的中水投运后再将水源调整为中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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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2.38 | 28.014 | 39.126 | 19.18 | -8.026 | -55.926 | / |
81.4 | 22.16 | 40.024 | 68.866 | 73.95 | -39.256 | -120.656 | / |
6.3 | 7.39 | 8.007 | 3.793 | 12.44 | -2.543 | -8.8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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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电袋除尘器 |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中要求限值 | 电袋除尘器 | 于2024年4月24日~25日进行了监测 | ||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 |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中要求限值 |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 | 于2024年4月24日~25日进行了监测 | ||
SNCR-SCR联合脱硝 |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中要求限值 | SNCR-SCR联合脱硝 | 于2024年4月24日~25日进行了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重点防渗区指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生产功能单元,污染地下水环境的污染物泄漏后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较差的区域和部位。重点防渗区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暂存间、汽机间的事故油池和升压站的事故油池,重点防渗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油池采用**度聚乙烯HDPE膜处理,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2mm,防渗系数不大于10-10cm/s,埋深不宜小于300mm,膜上、下应设置保护层。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中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防渗区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可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主要包括含煤废水处理间、脱硫废水处理间、工业废水处理间、化学水处理间、锅炉间、汽机间、升压站、空压机室、冷却塔,一般防渗区的地面可采用抗渗混凝土作为其防渗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抗渗混凝土等级不低于P6,厚度不小于100mm。一般防渗区防渗措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中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 重点防渗区指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生产功能单元,污染地下水环境的污染物泄漏后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较差的区域和部位。重点防渗区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暂存间、汽机间的事故油池和升压站的事故油池,重点防渗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油池采用**度聚乙烯HDPE膜处理,土工膜厚度不应小于2mm,防渗系数不大于10-10cm/s,埋深不宜小于300mm,膜上、下应设置保护层。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中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防渗区防渗措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表7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中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本项目机械维修及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升压站内变压器装置在维护和更换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脱硝系统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 本项目机械维修及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升压站内变压器装置在维护和更换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实验室产生的废液、脱硝系统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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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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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政府、黑****公司是落实污染物削减措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已制定的削减措施。****环境局、****环境局应及时建立削减措施及减排量管理台账,按要求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体系。你公司****人民政府、黑****公司****环境局做好相关工作,全部削减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排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黑****公司已经完成排污许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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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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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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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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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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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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