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检测实验室新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94MA229RF94Q | 建设单位法人:周红燕 |
王嵩林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园区 |
****园区唐庄路300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检测实验室**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建设地点: | ****园区 ****园区唐庄路300号 |
经度:120.662554 纬度: 31.345667 | ****机关:****环保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10 |
苏园行审备〔2023〕135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94MA229RF94Q001Y |
2024-02-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0594MA229RF94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园区绿环****公司 |
913********757486C | 验收监测单位:****园区绿环****公司 |
913********757486C | 竣工时间:2024-03-15 |
2024-03-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09 |
2024-05-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1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nd.jsp?id=923 groupId=-1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实验室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实验室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检测样品数量40880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检测样品数量40880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的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和处理,达到**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及《报告表》中推荐的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边界周边不得产生异味。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废气达标排放,详见废气监测结果。厂界周边无明显异味。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中相关要求和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产生的废实验耗材、实验室废液、有害废样品、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沉淀池污泥以及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样品由建筑工地回收利用;可外售的一般废样品外售处置;一般废包材、生活垃圾则由环卫清运。对外实现“零”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1383 | 0.1383 | 0 | 0 | 0.138 | 0.138 | |
0 | 0.5519 | 0.5519 | 0 | 0 | 0.552 | 0.552 | |
0 | 0.036 | 0.036 | 0 | 0 | 0.036 | 0.036 | |
0 | 0.006 | 0.006 | 0 | 0 | 0.006 | 0.006 | |
0 | 0.048 | 0.048 | 0 | 0 | 0.048 | 0.048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等级 | 本项目产生的器皿实验前润洗废水、间接控温废水、养护设备冷凝水、混凝土及砂浆搅拌设备清洗废水、加湿除尘装置废水及搅拌室地面清洁废水,水质简单,主要污染物为COD、SS,汇同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厂 | 本项目属于“厂中厂”,公辅排水****公司的生活污水混排,不具备单独取样条件,未做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通风橱配套活性炭、加湿除尘装置 | **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 | (1)试剂配制、实验预处理产生有机废气 化学分析实验过程中,在使用有机试剂进行试剂配制、开展实验预处理和检测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化学分析实验****实验室内通风橱中进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通风橱配套活性炭处理后无组织排出。 (2)试剂配制、实验预处理产生无机废气 化学分析实验过程中,在使用酸性试剂进行配制、开展实验预处理和检测过程中产生无机废气。由于每次实验用量较少,酸性试剂均经稀释后使用,浓度较低不易挥发,酸性废气产生极少,忽略不计,不再量化分析(酸性试剂配制均在通风橱内进行)。 (3)混凝土、砂浆样品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 混凝土、砂浆样品投料时会产生颗粒物,颗粒物经室内加湿除尘装置捕集后,与水汽凝结,经自身重量加速沉降,搅拌室内地面略微倾斜,定期使用自来水冲洗地面,颗粒物则随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内。有少量未被捕集的颗粒物在室内无组织排放。 (4)砂石、土工样品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 砂石、土工大块样品破碎成小块状(非细小颗粒状)时产生少量颗粒物,大部分经自身重量沉降,有少部分逸散,本次以全部逸散计,由于破碎过程频次少,颗粒物产生量少,颗粒物无法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 在监测期间工况条件下,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内NMH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震击式振筛机、颚式破碎机、电热鼓风干燥箱、重型手动击实仪(国标)、磁盘振动台、水泥净浆搅拌仪、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水泥土搅拌机、自动混合料拌和机(加盖)、漆膜冲击试验器、型材落锤冲击试验机、通风橱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设备均在室内,无室外噪声源。室内噪声源主要为震击式振筛机、颚式破碎机、电热鼓风干燥箱、重型手动击实仪(国标)、磁盘振动台、水泥净浆搅拌仪、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水泥土搅拌机、自动混合料拌和机(加盖)、漆膜冲击试验器、型材落锤冲击试验机、通风橱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在75~80dB(A)左右。经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后,对厂界的影响不显著,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 本项目昼间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要求和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 本项目产生的废实验耗材、实验室废液、有害废样品、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沉淀池污泥以及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样品由建筑工地回收利用;可外售的一般废样品外售处置;一般废包材、生活垃圾则由环卫清运。对外实现“零”排放。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正在完善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实验室**项目,****园区的产业定位。本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工业园区的公用工程和基础设施,如水、****园区集中供应。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要求和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产生的废实验耗材、实验室废液、有害废样品、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沉淀池污泥以及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样品由建筑工地回收利用;可外售的一般废样品外售处置;一般废包材、生活垃圾则由环卫清运。对外实现“零”排放。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
![](http://wap.qianlima.com/imgs/xunhua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