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第三次质疑事项答复公告
现将我部对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第三次质疑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名称
项目名称: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
项目编号:****。
二、质疑对象
质疑单位:******公司。
被质疑单位:****门。
三、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就我部桶装饮用水(第2包)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项目提出第二次书面质疑,质疑事项如下:
1.**市****公司对“桶装饮用水(第2包)(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无效,取消“桶装饮用水采购(第2包)第二次质疑事项答复公告(项目编号:****)”。
2.某部依据**市****公司“质疑函”内容进行现地核查不符合行业标准,现地核查内容无效。
3.某部如取消******公司预成交资格,不应变更第2名**市****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应重新组织招标并对所有供应商先进行现地核查,明确核查内容标准。
4.**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区别对待某部,报价虚高(**市****公司此次桶装饮用水报价为4元/桶。从2021年至今,**市****公司向其他单位供应桶装饮用水,结算价格为3.5元/桶;2024年6月17日,**市****公司在投标“某部2024年度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2024-JLBNUD-W4014)”时,报价为2.77元/桶)。如采用其他供应商,也应按照其投标其他单位的最低报价供应。
四、质疑答复
1.桶装饮用水(第2包)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项目评审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评审结束后,采购办公****委员会组长同时在现场向所有报价供应商宣读了评审结果,无供应商现场提出异议。某部发布每个集中采购的评审结果均需获得单位主要领导授权,且单位目前处于分散状态,领导签字审批进程较慢,因此公告发布时间延迟至5月31日,但该项目的公告内容与评审结果完全一致,且取得单位领导同意,因此此项质疑无效。
2.******公司为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第二部分-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场所核查第3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灌装防护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灌装防护区入口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灌装防护区入口设置换鞋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第二部分-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设备核查第1条: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如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空桶外洗机、空桶拔盖机、空桶自动内洗消毒设施、灯检设施、自动灌装封盖设备(包括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桶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周转使用桶的清洗、消毒工位不少于10个),该《细则》属于包装饮用水的行业规范,对应桶装饮用水(第2包)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第四项“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第四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和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应当在符合上述细则的基础上再组织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和销售,但经过现地核查发现,******公司灌装车间约10平方米,设备老化且卫生条件较差,生产车间入口未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消毒、换鞋(穿戴鞋套)、工作鞋靴等消毒设施,且无风淋等设施;周转使用的空桶内部清洗消毒设备非连续自动化,采取人工进行手工冲洗(冲洗池**渍较重),尔后由刷桶机进行清洗,且刷桶机设备老旧,污渍较重。灌装机设备简陋,仅有一个灌水阀,水桶清洗机一次仅可清洗一个水桶,洗消工位仅有3个,灌装机和桶口夹设备污垢较多,车间内无桶口热塑模包裹密封设备,虽设有1间化验室,但化验室无相关化验设备,化验员为法人兼任,但极其不专业,对桶装水的化验设备和化验内容不清楚,仅依靠一根水质检测笔进行水质检测(京东价格49元/支)。虽然桶装饮用水(第2包)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对现地核查进行明确要求,但基于**市****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某部应当受理其质疑事项,并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地核查。****小组于6月14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同时对******公司及**市****公司进行了现地核查,如实记录核查内容(已保存核查现场的相关影像资料),并未出现渎职失察或有失公允的情况(核****小组负责)。因此,******公司此项质疑无效。
3.桶装饮用水(第2包)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谈判须知”第六项“成交”中明确规定:“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或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排名结果依次递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剩余有效报价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要递补报价供应商数量的2倍,否则由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该包有效报价供应商共有4家,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报价均有效。在取消******公司预成交资格后,**市****公司(报价136000.00元)由第2名递补为第1名,剩余有效报价供应商为3家,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公司此项质疑无效。
4.桶装饮用水(第2包)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中,**市****公司、**市**区宏顺水站及**大清宝泉矿****公司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其报价均未超预算报价,且未低于或高于全体有效报价供应商平均报价40%以上,属于有效报价。军队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某部应当接受此次竞争性谈判中各报价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评审结果。******公司提出的“如采用其他供应商,也应按照其投标其他单位的最低报价供应”要求,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公司此项质疑无效。
五、处理决定:基于以上内容,某部认为******公司提出的4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某部将依法取消******公司的预成交资格,**市****公司以136000.00元的报价,排名由第2递补为第1。
六、公示时间:2024年6月24日至6月27日。
七、其他事项: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我方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将依规作出处理。
八、联系方式:李先生153****2220。
九、监督部门联系方式:肇先生153****2154。
****门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