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7MA1G07PJ76 | 建设单位法人:房永生 |
王晓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路879弄12号楼102室、3号楼102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实验室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40-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建设地点: | **市**区 **路879弄12号楼102室、3号楼102室 |
经度:121.38658 纬度: 31.2361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08 |
普环保审[2023]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70 |
16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7MA1G07PJ7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07MA1G07PJ76 | 验收监测单位:普研(**)****公司 |
913********65766XH | 竣工时间:2023-10-17 |
2023-10-18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05-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428E559D0DC34FEFA84D28B8FBA8EE0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类项目,扩建后全厂核酸诊断检测试剂盒研发实验量为200批次/年,多位点精确转化反应实验量为2g/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属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类项目,扩建后全厂核酸诊断检测试剂盒研发实验量为200批次/年,多位点精确转化反应实验量为2g/年。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你单位拟在**市**区**路879弄12号楼102室、3号楼102室申报******实验室项目,扩建后租赁建筑面积总计1207.4平方米。项目内容:****公司在原有规模上预计新增核酸诊断检测试剂1盒研发实验量100批次/年,多位点精确转化反应实验量1g/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于**市**区**路879弄12号楼102室、3号楼102室申报******实验室项目,扩建后租赁建筑面积总计1207.4平方米。项目内容:在公司在原有规模上预计新增核酸诊断检测试剂1盒研发实验量100批次/年,多位点精确转化反应实验量1g/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实验工艺:(1)样品收集→组织或体液收集→组织或体液核酸提取→RNA反转录成cDNA→PCR测定→数据分析→确定核酸检测诊断体系→形成核酸的诊断检测试剂盒→检测;(2)原辅料称量→37℃反应→取样检测→提纯→蒸干→封装产物 | 实际建设情况:实验工艺:(1)样品收集→组织或体液收集→组织或体液核酸提取→RNA反转录成cDNA→PCR测定→数据分析→确定核酸检测诊断体系→形成核酸的诊断检测试剂盒→检测;(2)原辅料称量→37℃反应→取样检测→提纯→蒸干→封装产物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2)本项目清洁废水、纯水制备尾水、洗衣废水和后道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废水纳管排放,纳管污水应满足**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排放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声源设备采取相应的隔(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边界环境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安装、使用空调设备须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要求 (4)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5)本项目产生废气经收集处理,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后高空排放。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2)根据检测报告,本项目纯水制备尾水、清洁废水****实验室缓冲池缓冲后与员工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管污水满足**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排放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声源设备采取相应的隔(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边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安装、使用空调设备须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要求 (4)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危险废物实行分类贮存,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医疗废物委托******公司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5)根据检测报告,本项目产生废气经收集和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后高空排放。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2号楼项目有纯水制备机,进行纯水制备,12号楼后道清洗废水采用“缓冲池”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2号楼减少纯水制备机,相关纯水制备于3号楼中制备;12号楼后道清洗废水改作危废处置。减少废水处理装置“缓冲池”。 |
(1)12****实验室布局较拥挤,故改变布局,将“确定核酸检测诊断体系”和“形成核酸的诊断检测试剂盒”工艺转移至3号楼阳性对照实验区、阴性对照实验区、配制分装间1、配制分装间2和配制分装间3中进行。 12****实验室经布局改造后,用于进行核酸诊断检测试剂盒研发实验的其他工艺。“确定核酸检测诊断体系”和“形成核酸的诊断检测试剂盒”工艺过程不产生废气,不会影响12号楼、3号楼项目的废气产排情况。 (2)12号楼北侧部分办公****实验室、贮藏室和化学品存储室。原有贮存室改为化学2室。 分子实验室主要进行“样品收集”工艺,所进行的实验工艺不产生废气、废水,不会影响12号楼原有废气废水产排情况;化学2室进行多位点精确转化反应实验,不改变实验工艺,原辅材料不变,废气利用原有通风橱收集,处置方式同原有废气,调整后废气产生量不变,收集处置和排放的情况不变。 (3)12号楼减少纯水制备机,相关纯水制备于3号楼中制备;12号楼后道清洗废水改作危废处置。减少废水处理装置“缓冲池”。 (4)12号楼减少一台生物安全柜,减少纯水制备机,其余部分实验设备数量调整。3号楼实验室中部分设备种类及数量调整。 设备调整不影响全厂废气的收集处置情况。 (5)12号楼医废间面积增大至2.5平方米。 (6)部分原辅材料贮存位置改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2162 | 0.0807 | 0 | 0.0192 | 0 | 0.278 | 0.062 | |
0.0053 | 0.0263 | 0 | 0.0059 | 0 | 0.026 | 0.02 | |
0 | 0.0062 | 0 | 0 | 0 | 0.006 | 0.00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78 | 489.6 | 0 | 0 | 0 | 867.6 | 489.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033 | 0.0033 | 0 | 0 | 0 | 0.007 | 0.00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酸碱中和处理系统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 | 纯水制备尾水、清洁废水和后道清洗****实验室缓冲池,排放前对水质进行pH检测,若为酸性则计量投加碱液,若为碱性则计量投加酸液,直至将废水的pH值处理至6~9。废水处理达标后打开出水阀门排入**路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 | 经监测,酸碱中和处理系统出水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相关排放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3#排气筒和4#排气筒均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实验废气经房间(阳性对照试验区和阴性对照实验区)密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过15米高3#排气筒高空排放。化学挥发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过15m高4#排气筒高空排放。 | 经监测,3#排气筒和4#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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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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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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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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