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南安市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4-00105 备注/文号:南发改投〔2024〕60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3
********医院水头****医院****中心迁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医院:
报来《****医院水头****医院****中心迁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医院水头****医院****中心迁建项目(项目编码:****)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柴油、新水、氧气、压缩空气。年消费电力1770.53万千瓦时、柴油1600千克、新水114917.39吨、氧气437614.56立方米、压缩空气331128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178.31吨标煤(当量值)、5182.55吨标煤(等价值)。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7年7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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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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