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成都简阳供电公司 110kV简小线20#-27#跨越高速大修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5********856235J | 建设单位法人:郭飞 |
刘佳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东部新区 |
**东部新区**街482号1层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国网****公司 110kV简小线20#-27#跨越高速大修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
经度: 纬度: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0-15 |
成环核〔2019〕复字7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0.078 |
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5********856235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中心) |
125********69375X5 | 验收监测单位:**省核工业辐****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1500MA674UK057 | 竣工时间:2019-11-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5-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公司网站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改造工程 在不改变原有电压等级基础上,本工程对110kV简小线20#-27#架空线路进行原通道改造,具体如下: ①在原22#塔大号侧约30m处新立N1耐张塔,沿原线路23#-26#通道内依次新立N2直线塔、N3直线塔、N4耐张塔、N5直线塔,与原27#杆塔线路相接,路径长度约为1.49km,采用单回三角形排列架设,输送电流381A。改造前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约为14m,改造后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约为16m,**导线采用 JL/G1A-185/25型钢芯铝绞线,地线采用两根GJ-50钢绞线。 ②20#-新N1段导地线利旧,需调整弧垂长度约为0.695km,采用单回三角形排列架设,输送电流381A,导线为LGJ-185/25型钢芯铝绞线,地线为两根GJ-50钢绞线。调整前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为14m,调整后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为16.88m,其中20#-21#段架空线路将跨越厦蓉高速K2093+900,下导线距厦蓉高速路垂直距离为34m。 2.拆除工程 本项目需拆除110kV简小线原22#、23#、24#、25#、26#共5基水泥杆,拆除原线路导线约3×1.49km、地线约2×1.49km。拆除废导线、水泥杆、地线、金具和绝缘子约20t,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1.改造工程 在不改变原有电压等级基础上,本工程对110kV简小线20#-27#架空线路进行原通道改造,具体如下: ①在距离原22#大号侧15处新立N1塔,然后沿原廊道新立新N2、N3、N4、N5铁塔,最后接至原27#,线路路径长1.49km,采用单回三角形排列架设,输送电流381A。改造前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为14m,改造后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为16m,导线采用 JL/G1A-185/25型钢芯铝绞线,地线采用两根GJ-50钢绞线。 ②调整原20#-新22#段导地线弧垂,调整弧垂段长0.695km。采用单回三角形排列架设,输送电流381A,导线为LGJ-185/25型钢芯铝绞线,地线为两根GJ-50钢绞线。调整前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为14m,调整后导线弧垂最低对地距离为16.88m,其中20#-21#段架空线路跨越厦蓉高速K2093+900,下导线距厦蓉高速路垂直距离为34m。 2.拆除工程 本项目需拆除原22#、23#、24#、25#、26#共5基水泥杆,拆除原22#-27#段导地线,拆除原线路导线3×1.49km、地线2×1.49km。拆除废导线、水泥杆、地线、金具和绝缘子20t,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利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取弃土,并指定地点堆放工程弃渣,避免雨天造成水土流失。工程结束后做好施工场地迹地恢复工作。 1、大气污染物:施工前制定控制工地扬尘方案,对易扬尘物料加盖苫布;施工渣土必须覆盖。 水污染物:施工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人数约为20人,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0.8t/d,就近利用线路沿线农户设施收集处理。 施工期会产生生活垃圾、拆除的导地线、弃土等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期平均每天配置人员约20人,产生的生活垃圾10kg/d。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利用线路沿线附近市政设施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拆除废导线、水泥杆、地线、金具和绝缘子,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利用。产生弃土约20m3,将其均匀平整圈放到塔基低洼处回填,覆以植被。 输电线路:施工点分散,施工活动集中在昼间。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为110kV简小线20#-27#跨越高速大修项目,线路施工均在规定临时占地内进行,工程施工结束后已恢复原状,未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项目现已完成施工,根据现场踏勘及走访调查周边居民可知建设单位已采取下列环保措施:①对施工地面和路面已做到定期洒水。②施工期项目环保措施完善,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利用附近居民既有设施收集后用作农肥。③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施工人员清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站集中处置;拆除废导线、水泥杆、地线、金具和绝缘子,已由建设单位统一回收利用;产生的弃土已将其均匀平整圈放到塔基低洼处回填,覆以植被。④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居民产生的影响,施工阶段未收到关于施工噪声的投诉。 对周边居民产生的施工期污染已基本消除,环保措施已落实。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架空输电线路在与其它电力线、通信线、公路等交叉跨越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预留足够的净空距离。 (2)本项目改造后导线最大弧垂最低对地高度不低于16m。 (3)改造段20#-21#档跨越厦蓉高速,跨越处位于里程K2093+900处,80℃时下导线距厦蓉高速垂直距离为34m。 (4)导线选取采用 JL/G1A-185/25型钢芯铝绞线,截面积相对较小,降低了电晕噪声;采用单分裂导线,可降低工频电场强度。 (5)导线与跨越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5m;改造后导线最低弧垂与跨越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0m,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GB50545-2010)中的要求。 (6)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4m;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改造后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为5m,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为6m,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GB50545-2010)中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架空输电线路在与其它电力线、通信线、公路等交叉跨越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预留足够的净空距离。 (2)本项目改造后导线最大弧垂最低对地高度为16m。 (3)改造段20#-21#档跨越厦蓉高速,跨越处位于里程K2093+900处,80℃时下导线距厦蓉高速垂直距离为34m。 (4)导线选取采用 JL/G1A-185/25型钢芯铝绞线,截面积相对较小,降低了电晕噪声;采用单分裂导线,降低了工频电场强度。 (5)导线与跨越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5m;改造后导线最低弧垂与跨越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0m,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GB50545-2010)中的要求。 (6)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不小于4m;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改造后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为5m,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为6m,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GB50545-2010)中的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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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线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附近居民既有设施收集后,就近用作农肥。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线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利用附近居民既有设施收集后,就近用作农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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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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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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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线路的施工活动造成的地面扰动和植被破坏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和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线路的施工活动造成的地面扰动和植被破坏所引起的水土流失和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根据验收现场调查,本工程沿线用地性质以绿化、道路、耕地为主,沿线植被生长情况良好,未发现因线路运行对植物生长及自然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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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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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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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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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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