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43091E/202404-00013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政府办 | ||
2024-04-08 | ||
关于****"新型清洁能源产业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审批决定公示 | ||
有效 |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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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新型清洁能源产业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代码:****)。项****经济开发区战新园区,总投资5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万元。建设性质为**。项目**3D智能砂铸车间,厂房总建筑面积约46000平方米,新购置3D打印机、 AOD精炼炉、中频电炉、预热炉、数控机床、燃气炉、抛丸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设备,**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清洁能源产业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生产线和其他配套工程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00 吨新型清洁能源产业装备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和去除率,排气筒设置数量及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3D打印混砂、供砂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负压抽风收集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砂处理过程中落砂、砂再生(机械再生)产生的粉尘采用密闭+负压抽风收集,经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与砂再生(热法再生)产生的废气(使用燃气炉加热,采用低氮燃烧方式)采用密闭+负压抽风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汇总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熔炼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烟尘、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醛、苯酚),采用侧顶吸罩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再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热处理工序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法,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烟道+负压抽风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抛丸、打磨工序要求在负压密闭房间内作业,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管道+负压抽风收集,收集的废气经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通过集气罩收集,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焊接废气汇总一并通过不低于15m 高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2020)中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甲醛、酚类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要求。
根据《报告表》预测,项目以厂区边界设置100米的防护距离。目前,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点,****政府落实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工作,今后在该防护距离内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4、建设单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安装减振垫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5、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暂存于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炉渣、废包装材料、收尘灰、废浇帽口、金属屑等一般固废应合理处置并做好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禁止在项目区露天堆放和焚烧任何固体废物。
6、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认真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暂存间、铸件清洗区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处理,生产车间等区域进行一般防渗处理。
7、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环境管理人员和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安全和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和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杜绝事故性污染排放和安全生产事故。
8、项目建成投产后,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按市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不得突破。建设单位承诺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权将于排污许可证申领、项目投产前通过交易等方式办理完成。
9、强化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经济开发区****工作站负责。
******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