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琼南眼科医院项目(变更)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0MA5TKLML01 | 建设单位法人:梁兆敏 |
吴英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商品街十巷A0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医院项目(变更)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5-Q8415-专科医院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商品街十巷A01号 |
经度:109.5075 纬度: 18.2499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07 |
吉审批复〔2024〕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30 |
25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0MA5TKLML0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200MA5T20X54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200MA5T20X54C | 竣工时间:2024-03-1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6-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7-1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cepc.****.cn/#/login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1044m2,建筑面积6005m2,医院设立床位50张,院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还包含泵房、配电房、医疗设备等辅助工程项目开展学科8个,包含青白科、大视光科、屈光科、眼底病科、角膜病及眼表科、泪道及整形科、综合眼病科、小儿眼科及干眼科。****医院,设有化验室、验光视野室、手术室、麻醉科等科室。项目主要的手术类型有:白内障手术、青光眼手术、泪道手术、眼底病手术、激光手术、眼整形手术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占地面积1044m2,建筑面积6005m2,医院设立床位50张,院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还包含泵房、配电房、医疗设备等辅助工程项目开展学科8个,包含青白科、大视光科、屈光科、眼底病科、角膜病及眼表科、泪道及整形科、综合眼病科、小儿眼科及干眼科。****医院,设有化验室、验光视野室、手术室、麻醉科等科室。项目主要的手术类型有:白内障手术、青光眼手术、泪道手术、眼底病手术、激光手术、眼整形手术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医院主要诊疗科目包括:青白科、大视光科、屈光科、眼底病科、角膜病及眼表科、泪道及整形科、综合眼病科及干眼科等;本项目共50张床位,门诊量为30人/d。 主要污染物为:各类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医院含病原体废气、污水处理间臭气等;噪声主要为各类设备噪声和生活噪声;固废主要为一般固废及医疗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本医院主要诊疗科目包括:青白科、大视光科、屈光科、眼底病科、角膜病及眼表科、泪道及整形科、综合眼病科及干眼科等;本项目共50张床位,门诊量为30人/d。 主要污染物为:各类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医院含病原体废气、污水处理间臭气等;噪声主要为各类设备噪声和生活噪声;固废主要为一般固废及医疗废物。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综合废水(住院病人污水、门诊病人污水、职工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洗涤废水),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为7584.4t/a,经三级化粪池处****处理站,最终排****处理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项目废气排放****处理站废气、院区含病原体废气及消毒异味。 (1)污水处理设施废气 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属于有组织排放。经活性炭吸附除臭后,排风装置、加强通风,40m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40m。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排放高度40m”的“排放量”要求,场界无组织废气可以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2)院区含病原体废气及消毒异味 院区含病原体废气及消毒异味采取机械通风法,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A.1规定的限值。 3、噪声 项目产生****处理站、医疗设备、空调室外机组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落实各项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后,项目的建设运行对厂界噪声的增加量较小,能做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废主要有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泥、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检验废液及检测固体废物、废弃活性炭经收集后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综合废水(住院病人污水、门诊病人污水、职工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洗涤废水),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为7584.4t/a,经三级化粪池处****处理站,最终排****处理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 项目废气排放****处理站废气、院区含病原体废气及消毒异味。 (1)污水处理设施废气 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属于有组织排放。经活性炭吸附除臭后,排风装置、加强通风,40m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40m。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排放高度40m”的“排放量”要求,场界无组织废气可以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2)院区含病原体废气及消毒异味 院区含病原体废气及消毒异味采取机械通风法,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A.1规定的限值。 3、噪声 项目产生****处理站、医疗设备、空调室外机组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落实各项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后,项目的建设运行对厂界噪声的增加量较小,能做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废主要有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泥、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检验废液及检测固体废物、废弃活性炭经收集后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9 | 0 | 0 | 0 | 0 | 0.9 | 0 | |
0.82 | 0 | 0 | 0 | 0 | 0.82 | 0 | |
0.07 | 0 | 0 | 0 | 0 | 0.07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41 | 0 | 0 | 0 | 0 | 0.41 | 0 | |
0.16 | 0 | 0 | 0 | 0 | 0 | 0 | |
-3 | 0 | 0 | 0 | 0 | -3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207 | 0 | 0 | 0 | 0 | 0.207 | 0 | / |
0.008 | 0 | 0 | 0 | 0 | 0.008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污水处理站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 B 级标准两者中较严标准。 | 污水处理站 | /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排放筒,排放高度40m。 | 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排放高度40m”的“排放量”要求;场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 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 废气排放筒,排放高度40m。 | /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处理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处理 | /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3)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申报登记,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和经过****处理站污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或作它用。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不得混合存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3)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申报登记,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和经过****处理站污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或作它用。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不得混合存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供电依托市政供电、应急供电依托颐康旅租柴油发电机给水依托市政自来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供电依托市政供电、应急供电依托颐康旅租柴油发电机给水依托市政自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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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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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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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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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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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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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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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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