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修复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的要求,我国要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确定土壤环境保护有限区域、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开发区2024年第4批次地块,位于****开发区**街道,**农用地,****社区,西至高一路,北至新八路。地块占地43331m2(约65.00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03533°,北纬37.****30514°。地块在2008年之前为农用地和沟渠,农用地主要种植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沟渠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使用。2008年之后至2023年,地块仍作为农用地和沟渠使用,地块利用类型未发生过变化。2023年因土地计划收储,地块内农用地不再耕种,开始闲置,直至现场踏勘时仍为闲置状态,地块内沟渠仍存在。
本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4号)文件要求,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保障地块的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受****开发区自然**局的委托,****于2024年6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形成本报告。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