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71号
**锐速****公司:
你司报送的《**锐速****公司年产充电设备22000台、电源设备22000台、储能设备2250台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锐速****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增江街广汕公**侧。项目占地面积23789.33平方米,建筑面积33627.71平方米,主要从事充电设备、电源设备、储能设备的加工生产,年产充电设备22000台、电源设备22000台、储能设备2250台。项目员工人数240人,均在项目内就餐但不住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6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4〕6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中心****水厂。生产废水(前处理废水、污泥浓缩****处理站处理后,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排放限值为5mg/L,经****中心****水厂。
(二)项目切割、焊接、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的要求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的排放限值。涂胶、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
(三)项目东南、西**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1348吨/年、氮氧化物0.2029吨/年、化学需氧量0.6254吨/年、氨氮0.078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2696吨/年,来源于**市****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0.2029吨/年,来源于**华创化工****公司;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1.2508吨/年、氨氮0.1562吨/年,来源于**增****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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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