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燃****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6月3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关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此件为(2024-028件)的延期申请件,因“黄立泽(醉友小酒馆)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燃气管道敷设,申请占用、挖掘中心区伏波路人行道施工。原件在批准期限内未施工,未设置施工围挡,现申请延期施工,我局同意申请。此件与2024-028件勘验地点、内容一致, 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
(一)占用、挖掘:1.挖掘彩砖人行道36㎡(72m×0.5m);2.设置施工围挡面积144㎡(72m×2m)。
(二)恢复:1.石混合料2.9m3(72m×0.5m×0.08m);2.彩砖人行道36㎡(72m×0.5m)。
二、涉及收费事项:你公司原sz2024-028****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和临时占用费。本次申请延期占用、挖掘施工不涉及增加占用、挖掘的面积,因此本件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三、因该件是2024-028件延期件,原批复施工期为20天,即本次批准施工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10日(共20天),请按照批准施工时间进行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
四、按照《****委员会关于**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第38号)第八条规定,为保证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不再由申请人自行修复。你公司必须****管理局的要求,配合做好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作业前1天和挖掘施工完成前1天要****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覃志峰,0770-****525;139****7884),由该局对挖掘情况进行核验合格后再组织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
五、你公司必须按******委员会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公司负责。
六、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建设局 ****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及宣传美化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19〕185号)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反光锥筒等警告标志,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必须预留50cm人行道供行人正常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七、你公司施工结束后,必须在敷设燃气管道路径地面上作出行业标识,并加强日后巡查管理,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
八、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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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