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梧州至乐业公路广宁经苍梧至昭平(广西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70号)
索 引 号:****14349/2024-14228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4日 |
标 题: ****水利厅关于**至**公路**经**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70号) | |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7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4日 |
****水利厅关于**至**公路**经**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70号)
2024-06-14 16:00
**中建****公司 :
我厅于2024年6月11****公司提出**至**公路**经**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9,470.00元(均为**县)。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29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至**公路**经**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23号)
****
2024年6月14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23号关于报送**至**公路**经**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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