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良好的矿产**开发秩序,深入贯彻落实“绿水**就是**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煤、金、锑、萤石等矿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法院 ****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违法盗采矿产**。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为名非法盗采矿产**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火工品的,****机关根据情节按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罪予以处置。
四、凡在**县辖区内从事非法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查封、严格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五、凡在**县辖区内从事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六、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采矿行为。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纪委监委,涉嫌犯****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七、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机关按照《中****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采矿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另行规定)。举报电话:0859-****010、0859-****902。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局 ****司法局
****管理局 ****能源局 ****技术局
****林业局 ****农业农村局 ****运输局
****管理局 ****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