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拟对**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开展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现对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进行参选邀请,并在参选单位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
邀请参选单位为:湄洲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预选库内有意向的单位。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2.建设地点:**市湄洲岛;
3.工程建设规模:**投资约1.38亿元;
4.开展工作内容:对**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本项目子工程包含水运、房屋建筑和市政等专业;
5.本项目包含2个子项目(水工标段、房建市政配套设施标段),分别审核,送审项目及送审金额按照实际实施的为准。
三、支付节点与支付比例
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费参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计取;专业系数统一取0.8,以各子项目送审金额总和为计费基数,最终审核费不超过23.9万元,超出部分不再计取费用。
各子项目审核完成并提交最终审核报告后,付至送审子项目审核费的50%;待完成全部**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若因政策调整导致房建市政配套设施标段没有实施控制价审核,则招标人只按水工标段结算审核费。若区财政对送审子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因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原因超±3%的,则该子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费不予支付,且已付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费应该7个工作日内退还我司,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还应按区财政要求作相应的整改到位。
四、参选单位资格要求
1.参选企业须为湄洲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预选库库内企业,意向的库内企业应按附件1的格式填写并盖章确认回函,无回函视为放弃。届时我司将会在湄洲岛政务网公示意向参选单位的名单,抽取时我司将邀请湄洲岛财金局及湄洲岛农林水局作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随机抽取的监督单位。
2.**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本次参选。
五、中标单位须知
1.为加强、规范中标单位的管理、运作,若区财政对招标控制价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实行动态管理方式,中标单位应予以理解并自愿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接受委托人全过程监督。如发现中标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中标单位应赔偿委托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将其淘汰出名录库,委托人将不支付该送审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费,委托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借故推、拖、扯皮不接受任务的;
2)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委托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故意延误完成时间,造成委托人工作被动及重大损失的;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未经委托人同意,非法转让、转包业务的;
6)背离职业道德,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的;
7)在业务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招标控制价审核情况,与他人串通,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8)招标控制价审核存在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中标单位未纠正送审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对送审的子项目工程量误差未纠正造成损失超过3%的,将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中标单位应当配合区财政招标控制价审核复核的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复核工作的,对复核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中标单位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2.经委托人同意后,对招标控制价审核复核的相关部门的施工图纸的运输、送达、更换、取回以及相关部门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修改等工作及安全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3.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时,中标单位企业出具成果报告应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印章。
4.完成审核工作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5.咨询人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审核每一个项目,严把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质量关。咨询人在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制度和审核工作纪律;咨询人不得直接与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联系业务,一经发现将解除合同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联系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6.咨询人应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的质量负全责,实行项目负责制。
7.招标控制价审核完成时效约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送审价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送审价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项目不超过25个工作日;送审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超期完成,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时效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中标人不能在合同时效内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逾期扣除违约金达到合同封顶价的10%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封顶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不含时效违约金),且扣除履约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金额和形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且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交239000元*10%=23900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其有效期应至完成全部**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后10日内保持有效。
履约保证金退还:采用现金转帐的,中标人完成全部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后申请无息退还。
六、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确认的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确定办法:随机抽取法。先按照意向函件收到顺序排序号,第一轮由委托人随机抽取一个中标号及一个备选号,第二轮由委托人根据顺序号开始抽球,抽到中标号的即为中标单位,抽到备选号的即为中标备选单位。
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逾期不签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选择备选单位作为中标人。
七、确认函件的递交时间
意向单位确认函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3日17时30分,以收到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为准。纸质文件送达(可邮寄)地点:**市**区湄洲镇东环岛北街89****集团)唐工199 5956 0398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确认函文件,我司不予受理。并于确认函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在湄洲岛政务网公示3个日历天有意向单位名单。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在湄洲岛政务网发布邀请参选公告。
九、公告时间
2024年6月27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7月3日17时30分止
十、抽取地点
2024年7月8日10时00****服务中心****中心开标室(建行对面)。有意向单位可在开标当天到场监督开标。
十一、联系方式
招标人:****
电 话:199 5956 0398
联系人:唐工
代理单位:****
联系人:刘青
联系方式:0591-****1107
附件1:确认函(格式)
附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附件1:确认函(格式)确 认 函
****:
我方已收到你方发出的关于参加**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参选的“参选邀请书”,已对所有条款知悉并确认 参加 本次参选。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部
制定
****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
2、服务类别:招标控制价审核
3、工程造价:**投资约1.38亿元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造价咨询业务自 2024年 月 日 开始实施,至提交全部成果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相应**,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要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机关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份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成果报告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向除委托人及报告法定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报告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第十四条 咨询人应予协作的事项:
1、咨询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业务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编(审)咨询成果报告。
2、委托人委托的咨询业务有保密要求的,咨询人应有保密措施,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本工程有关资料。
3、按约定时间与约定的委托内容提交完整的咨询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相关的具体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应及时提供咨询人在资料清单上提出的本咨询项目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若存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在某些方面反映失当,而咨询人员又可能在工作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咨询人的工作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在所提供的资料方面的责任。
2、委托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委托工程项目所需有关资料和对咨询人提交的要求或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答复,从而因其违约影响到咨询人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延误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导致咨询人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直接损失赔偿。
3、委托人应予协作的事项:
(1)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人提交的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2)对咨询人在进行现场勘察等的执业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
4、按约定时间接受咨询人的工作成果,并预付定金和足额支付委托咨询费。
5、未经咨询人同意,不得修改咨询人咨询业务报告成果。
6、恰当地使用咨询人提供的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如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与咨询人无关。
7、委托人无故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咨询业务成果的,应当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委托咨询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擅自解除合同,预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咨询人擅自解除合同,预收的定金应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费根据《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计取;专业系数统一取0.8,以各子项目送审金额总和为计费基数,最终审核费不超过23.9万元,超出部分不再计取费用。
各子项目审核完成并提交最终审核报告后,付至送审子项目审核费的50%;待完成全部**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若因政策调整导致房建市政配套设施标段没有实施控制价审核,则招标人只按水工标段结算审核费。若区财政对送审子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因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原因超±3%的,则该子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费不予支付,且已付的招标控制价审核费应该7个工作日内退还我司。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币种)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附加协议条款
1.为加强、规范咨询人的管理、运作,区财政将依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214号)及《****办公室关于修改**市加强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5〕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控制价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咨询人应予以理解并自愿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接受委托人全过程监督。如发现咨询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将其淘汰出名录库,委托人将不支付该送审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费,委托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借故推、拖、扯皮不接受任务的;
2)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委托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故意延误完成时间,造成委托人工作被动及重大损失的;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未经委托人同意,非法转让、转包业务的;
6)背离职业道德,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的;
7)在业务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招标控制价审核情况,与他人串通,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8)招标控制价审核存在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咨询人未纠正送审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对送审子项目(或孙项目)工程量误差未纠正造成损失超过3%的,将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咨询人应当配合区财政招标控制价审核复核的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复核工作的,对复核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咨询人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2.经委托人同意后,对招标控制价审核复核的相关部门的施工图纸的运输、送达、更换、取回以及相关部门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修改等工作及安全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3.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时,咨询人企业出具成果报告应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印章。
3.完成审核工作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咨询人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审核每一个项目,严把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质量关。咨询人在审核工程招标控制价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制度和审核工作纪律;咨询人不得直接与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联系业务,一经发现将解除合同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联系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5、咨询人应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的质量负全责,实行项目负责制。
6、招标控制价审核完成时效约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送审价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送审价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项目不超过25个工作日;送审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超期完成,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时效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中标人不能在合同时效内完成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逾期扣除违约金达到合同封顶价的10%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封顶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不含时效违约金),且扣除履约保证金。
7、履约保证金金额和形式: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39000元*10%=23900元;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其有效期应至完成全部**市湄洲岛一级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后10日内保持有效。
履约保证金退还:采用现金转帐的,中标人完成全部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后申请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