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饮片厂建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编制的《****中药饮片厂建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园区厂口片区A3地块1号厂房(整栋),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2.373″,北纬25°15'44.343″。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48.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87 %。项目设置两条中药饮片生产线,其中一条为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生产线,年设计产能800万瓶/袋(60 吨),包含12个品种的直接口服饮片;另一条为中药饮片生产线,年设计产能60吨,包含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炖制等 10 个产品中药饮片生产。
根据昆****评估中心“关于对《****中药饮片厂建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2024〕2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定期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定点堆放、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等;运营期内中药饮片产生的颗粒物经独立车间+集尘罩+布袋除尘器(1#),最终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生产的颗粒物、异味经独立车间+集尘罩+布袋除尘器(2#),最终由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中药饮片生产车间蒸煮炖间、干燥间异味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3)楼顶排放;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生产车间干燥间异味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与直接口服生产线一并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楼顶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经楼顶排放(DA004)。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应分别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续表2排放标准限值;实验室有组织废气应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应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氯化氢应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氨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NMHC应达《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附录 C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人员洗手废水与施工废水一并经临时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园区管委会所在楼栋设置的卫生间。运营期近期:项目办公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预处理、实验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与中药饮片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地面清洁废****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用于道路场地洒水,不外排;远期:项****园区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 ****园区污水管网,输送至**区****处理厂处理;中药饮片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地面清****处理站处理达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2-2021)表1中的三级排放限值,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后进入**区****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管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实验设备,经采取建筑隔声、基础减震、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生态环境局**分局备案。
(六)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非甲烷总烃总量0.0029 t/a,其中,有组织排放0.00261 t/a;无组织排放0.00029 t/a。总量指标来源于****公司非甲烷总烃削减量。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