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公司:
报来《酒仙集团华南总部暨新零售**总部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酒仙集团华南总部暨新零售**总部项目(项目统一代码为:2306-440118-04-01-874630)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占地面积27852.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6160.59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98646.73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7513.86平方米。项目由三栋建筑组成,分别为宿舍配套用房及两栋仓库。仓库用于货物、食品的存储、分拣、包装、配送,宿舍及配套用房用于员工休闲及住宿。
三、项目能源消费情况: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20.9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外购电力554.22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2.79万立方米,年耗柴油5.10吨;项目单位货物周转量综合能耗为0.175千克标准煤/吨。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