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和平院区)DSA复合导管室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2********5789994 | 建设单位法人:吴际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北九马路20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院区)DSA复合导管室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北九马路20号 |
经度:123.41135 纬度: 41.80075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2-15 |
辽环审表〔20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600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122********578999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核源环境****公司 |
****0106MA0XTECBX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2********21101XN | 竣工时间:2024-01-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5-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article/2298.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拟在干诊楼(北楼)一层**一座DSA复合导管室(以下简称“复合导管室”),包括DSA机房、CT机房及相关辅助房间,用于开展冠脉造影、血管外科手术等。DSA机房内拟使用1台DSA装置(II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1000毫安),CT机房内拟使用1台滑轨CT(III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为140千伏,最大管电流为667毫安)。CT仅作为术中辅助设备,不单独接诊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在干诊楼(北楼)一层**一座DSA复合导管室,包括DSA机房、CT机房及相关辅助房间,用于开展冠脉造影、血管外科手术等。DSA机房内使用1台DSA装置(II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1000毫安),CT机房内使用1台滑轨CT(III类射线装置,最大管电压为140千伏,最大管电流为667毫安)。CT仅作为术中辅助设备,不单独接诊使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健全电离辐射防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辐射环境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及防护用品。加强对上述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修、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的辐射安全。 (二)复合导管室防护体厚度和材质应满足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通风。 (三)复合导管室防护门应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灯箱上应设置可视警示语句,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推拉式机房门应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 (四)合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医院已制定电离辐射防护制度,加强工作现场管理,已建立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医院已配备X-γ剂量率仪同时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了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铅防护服等辐射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上述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修、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的辐射安全。 (二)手术室防护体厚度和材质已满足报告表规定的内容。两机房分别设计有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DSA机房风机风量600m3/h,CT机房风机风量500m3/h,每小时通风均不小于3次,通风情况良好。 (三)复合导管室防护门已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灯箱上已设置可视警示语句,工作状态指示灯能与机房门有效关联;推拉式机房门已设有曝光时关闭机房门的管理措施。 (四)本项目工作场所已实行分区管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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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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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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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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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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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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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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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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