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施桥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芦柴堰河、张母桥河及张家店河涉河建设方案的意见
113********225053B/202405-00015 |
行政许可结果 |
市水利局 |
农业、林业、水利 |
暂无 |
2024-05-27 15:44 |
六水河湖函〔2024〕161号 |
关于**施桥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芦柴堰河、张母桥河及张家店河涉河建设方案的意见 |
关于**施桥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芦柴堰河、张母桥河及张家店河涉河建设方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7 15:44
国****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施桥110kV输变电工程跨越芦柴堰河、张母桥河及张家店河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悉。经审核,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施桥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跨越芦柴堰河、张母桥河及张家店河涉河建设方案。
跨越芦柴堰河方案:本工程线路位于**市**县柏林乡。
跨越张母桥河方案:本工程线路左岸位于**区**镇曙光村,右岸位于**县柏林乡跃进村。
跨越张家店河方案:本工程线路位于**市**区**镇汤院村。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工期,对防洪有影响的工程施工不得安排在汛期进行。根据现场实际,优化施工平面布置,在汛前清除岸坡、防汛道路范围内一切临时建筑物、弃土、施工器材等杂物,修复被损坏的堤防、防汛道路,确保防汛交通畅通、确保安全度汛。
三、工程施工中,你公司应落实有关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完工后,应邀请工程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部分进行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及****水利局备案。
四、工程建设涉及生态环境、自然**等部门,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此意见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该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手续。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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