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2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7539
通讯地址:**县**大道7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0万套风电新材料项目 | ****开发区荷香路 | **** | ****公司 | 本项目于2023年申****生态环境局批复(文号:扬环审批〔2023〕01-53号),取得批复后建设单位已完成部分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安装。因产品的要求发生变化,建设单位拟自行生产塑料零件安装在钣金件上;新增风电新材料组件铸铁轮,需对外购的铸铁轮毛坯件进行铣削、喷漆。因此,需将报告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①产品新增25万套铸铁轮;②新增喷漆和注塑工艺,**一间喷漆房,同时新增废气排放口。 |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6****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处理站处理后一并接管****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夜间不得生产。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下料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喷塑产生的颗粒物和喷塑后固化、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废气和喷漆烘干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注塑废气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木工加工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浓度限值。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1#厂房、2#厂房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