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上**庆春东路68号101室房屋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190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8 |
出租底价 | ****4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0571-****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庆春东路68号101室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上**庆春东路68号101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市不动产权第****340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70.13 | |||
房屋用途 | 商业/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上**庆春东路68号1层,招租面积约630.49㎡,是编号为******市不动产权第****340号不动产权证的部分,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用途为商业/非住宅,详见出租方提供的平面图。****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位置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90元/年 | |||
出租面积(㎡) | 630.49 | ||||
租赁期 | 1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2个月租金计收,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由承租单位自行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月按平方面积分摊,每月由出租方****公司派专人按分表使用数额及损耗按比例分摊报承租方,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给物业****供电局****水厂。若承租方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供电局****水厂计算的滞纳金计算。 | ||||
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金融行业经营、办公用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我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出租方同意向承租方提供2个停车位,每个每月按500元收费,每月共计1000元整,费用与房租一同缴纳。 (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房屋交付: (1)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2)非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付手续。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出租标的原因导致延迟出租标的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交付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限以交付确认书上确定的实际交付房屋给承租方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5)因承租方原因逾期接收的,出租方通知的交付之日即视为租赁房屋已交接完毕,租赁期限自出租方通知的交付之日起算。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如下: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含)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5%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出租标的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郑先生 | 联系电话 | 136****720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
在线报价 | 竞价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规则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
加价幅度 | 3000元 |
相关公告
![](http://wap.qianlima.com/imgs/xunhua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