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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局,****药店:
根据《**市“****药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公室****药店药品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2023〕22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更好的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购买集采药品,我局决定在首批“集采药店”的基础上开展扩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采药店”遴选原则
一是以总店纳入“集采药店”的分店为主,适度增加少数满足遴选条件、经营状况好、销售****药店。
二是慢性病、特殊慢****药店同等条件优先。
三是坚持“合理布局、适度扩围”。**“集采药店”之间要保持500米以上距离,乡镇“集采药店”****卫生院服务能力,以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购药为主。
二、“集采药店”基本条件
申报“集采药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1.2023年1月1日以来无因经营假、劣药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因违反医**点协议管理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保部门处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不符合参加“集采药店”情形的;
2.自愿执行“集采药品”按中选价格销售政策(中药饮片在中选价格上可加价25%);
3.2023****药店考核成绩需在90分以上;
4.****药店面积标准且具备8平方米以上“集采药品”专柜空间(不含集采中药饮片专柜空间);
5.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集采工作,并了解集采政策;
6.要具备完善的“进销存”系统,“集采药品”要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
7.配备有功能完好的视频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三、扩围遴选数量及方式
(一)遴选数量
市**内(含市**、****开发区、****开发区),根据验收结果和区域分布情况确定扩围数量;每个县不超过5家、**区不超过8家(含连锁总店在市区的连锁分店)。
(二)遴选方式
****中心****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医保局价采部门牵头,按照“集采药店”申报条件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遴选数量和布局,拟定“集采药店”扩围名单。
四、遴选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集采药店”****药店,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辖区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区(含市**、****开发区、****开发区****中心提出申请。****公司名义统一申报,以总店所属辖区为申报主体,其下属门店若销售集采药品必须满足“集采药店”基本条件,一并纳入审核。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市“集采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参加“集采药店”试点工作承诺书;
5.2023****药店考核成绩;
6.视频监控系统图片。
(二)材料初审。****中心****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医保局价采部门牵头,按照“集采药店”遴选条件进行现场核验,
(四)结果公示。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遴选数量和布局要求,拟定“集采药店”扩围名单,****保障局统一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结果的,确定为“集采药店”,由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的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二)受理咨询电话:
(三)受理方式:****药店申请材料采取现场或网上提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材料。
附件:1.参加**市“****药店”试点工作申请表
2. 参加“集采药店”试点工作承诺书
3.“四统一、五规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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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