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张爱红
联系电话:159****9266
地 址:**省**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二排38号
邮编:073000
联系人:张爱红
地址:**省**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二排38号
联系电话:159****9266
我公司于2024年 6月 25日08 时 57****公司以直接邮寄方式(顺丰速运,运单号:SF152****733370)送达的质疑函原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广播中心升级及广播覆盖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已在2024年6月11日发布,****政府采购网的成交结果公告(网址:https://www.****.cn/cggg/dfgg/cjgg/202406/t****0611_****1685.htm)附件里已经包含成交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1.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不****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的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信息****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2.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31.4条款“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非一次性质疑,且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已在2024年6月11日发布,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本次质疑时间已经超出有效质疑期限。
综上所述,故贵公司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受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4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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