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我局环评科。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4日。
联系电话:0379-****2934
通讯地址:**县文明东路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1、项目名称:****年产50吨特种工程颗粒、50吨军品配件项目
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开发区香鹿山镇中兴路七号(租赁****公司厂房)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佳蓝****公司
4、建设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开发区香鹿山镇中兴路七号(租赁****公司厂房),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3.8万元,生产规模为:特种工程颗粒 100t/a(其中50吨作为制作军品配件原料自用);军品配件 50t/a (主要用于航空航天使用,单件重量约为300克)。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车间建设1条年产100吨特种工程颗粒、50吨军品配件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5、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达到的防治效果:(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拟建项目造粒、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集气管道+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并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生活废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出水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3)做好噪声防护工作。拟建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造粒机、注塑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将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距离衰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4)切实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物、废塑料及残次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UV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6、环评结论:《报告表》环评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厂址选择合理可行。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在建设及运行中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及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满足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从环保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