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低浓度瓦斯蓄热氧化一期项目EPC总承包工程(二次)答疑回复3
1、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第五章 技术要求”第1.1.2项:“在招标方给定的选址区域(“站址一”****煤矿瓦斯氧化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包含的二次掺混及输送、工艺、热力、发电、点火、水处理、压缩空气、电锅炉、电气、控制、建筑、土建等系统设计。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布置在选址区域内。”
根据《01**--12**煤矿瓦斯氧化利用项目方案设计(修订版)(****0327)(含正文、设备目录、概算书、系统图)》,厂区布置方案为“一期主要利用原翻罐笼场地,二期主厂房则需利用道路西侧的一部分光伏场地。”即在“站址一”区域仅可为二期预留蓄热氧化及锅炉布置空地,而二期汽轮机房需要建设在“光伏场地”相关空地处。
另外,根据我单位设计经验以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研究,目前选址区域(“站址一”区域)可用地情况十分紧张,无法容纳二期汽轮机房建设用地需要。
请招标方核实澄清。
回复:《01**--12**煤矿瓦斯氧化利用项目方案设计(修订版)(****0327)(含正文、设备目录、概算书、系统图)》中提供的厂区布置方案仅供参考。投标人应结合招标人现场情况进行总体设计,满足“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设备、设施、厂房等均布置在选址区域内”的要求。
2、如果投标人不是蓄热氧化炉设备制造商,但投标人在标书中承诺采用招标文件185页推荐的蓄热氧化炉某一品牌,****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书,在该蓄热氧化炉品牌不是投标人且也不是联合体成员的前提下,投标人提供的蓄热氧化炉的业绩是否被认为有效业绩计入评分
回复: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投标人业绩(15分)”的评分标准中已明确“投标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业绩的……”,即不是投标人且不是联合体成员的业绩不计分。
3、招标文件179页:2.3.1 为提高瓦斯氧化率,本项目选择三塔式或旋转式蓄热氧化炉。 在业绩评分中,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中使用的蓄热式氧化装置的品牌需和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拟采用的蓄热氧化炉品牌一致,是否要提供与招标文件要求类型一致的蓄热氧化炉业绩
回复:三塔式或旋转式蓄热氧化炉为本招标项目对蓄热氧化炉式样的基本要求。参与评分的业绩需符合这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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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